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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王文卿因与被申请人郭双喜、赵宝林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再终字第000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文卿,男。 委托代理人:樊庆文,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宝林(赵保林),男。 委托代理人:张晓华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再终字第000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文卿,男。
委托代理人:樊庆文,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宝林(赵保林),男。
委托代理人:张晓华,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双喜,男。
委托代理人:周宏举,西峡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王文卿因与被申请人郭双喜、赵宝林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3)西城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王文卿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2014)南民三终字第00149号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王文卿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2014)南民申字第00057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再审后,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王文卿及其委托代理人樊庆文、被申请人赵宝林的委托代理人张晓华及被申请人郭双喜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宏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4)南民三终字第00149号民事判决和西峡县人民法院(2013)西城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郭东汉
审 判 员  李 芳
代理审判员  吴春哲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鹏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