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10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范金耀,内乡县湍东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某某(曾用名邢玉香)。 委托代理人:黄延提,内乡县湍东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邢某某于2014年5月4日向内乡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邢某某与张某某离婚。原审法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4)内民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张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范金耀,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延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14)内民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内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张某某。 审 判 长 孙 峰 代理审判员 沈 飞 代理审判员 马 蕊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俊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