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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郝海英、陈文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11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独山大道。 负责人:李书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梦,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海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11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独山大道。
负责人:李书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梦,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海英。
委托代理人:李新,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文秀。
上诉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诚财险南阳公司)与被上诉人郝海英、陈文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郝海英于2014年5月28日向邓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文秀、安诚财险南阳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07118.82元。原审法院于2014年7月12日作出(2014)邓法民初字第1168号民事判决。安诚财险南阳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诚财险南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龚梦,郝海英的委托代理人李新,陈文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4)邓法民初字第116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孙 峰
审 判 员  魏春光
代理审判员  沈 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俊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