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三终字第011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独山大道。 负责人:李书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梦,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海英。 委托代理人:李新,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文秀。 上诉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诚财险南阳公司)与被上诉人郝海英、陈文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郝海英于2014年5月28日向邓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文秀、安诚财险南阳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07118.82元。原审法院于2014年7月12日作出(2014)邓法民初字第1168号民事判决。安诚财险南阳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诚财险南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龚梦,郝海英的委托代理人李新,陈文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4)邓法民初字第116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孙 峰 审 判 员 魏春光 代理审判员 沈 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俊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