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湖刑初字第302号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晓强(别名黄清伟),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2001年2月16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4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刑诉(2014)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晓强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晓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26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黄晓强驾驶豫M60993号小型客车沿三门峡市崤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工商银行门前处时,与同向行驶的王志强驾驶的豫MW1249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三门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黄晓强发生事故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1.20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三门峡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晓强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另查明:2014年6月23日,被害人王志强赔偿被告人黄晓强1700元,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晓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害人王志强的陈述;证人张淑梅、刘澄宇的证言;公安机关破案报告、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醇检验鉴定意见单;道路交通事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赔偿协议、收条;被告人黄晓强的户籍证明、前罪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晓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黄晓强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200mg/100ml,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晓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晓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被告人黄晓强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代理审判员 曾庆果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 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