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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润枝申请执行何丹秋、漯河光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漯河富华精密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漯法执裁字第19号 申请执行人张润枝,女,汉族1963年7月2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艳丽,河南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何丹秋,女,汉族,1987年12月29日出生,住漯河市。 被执行人漯河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漯法执裁字第19号

申请执行人张润枝,女,汉族1963年7月2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艳丽,河南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何丹秋,女,汉族,1987年12月29日出生,住漯河市。

被执行人漯河市光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

法定代表人鹿晓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漯河市富华精密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

法定代表人何丹秋,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张润枝申请执行何丹秋、漯河光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漯河富华精密电子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土地、房产和银行存款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2014年9月15日,申请人张润枝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请求发放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漯民四初字第32号民事调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未清偿的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卫东

审判员  李 冲

审判员  曹 兵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华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