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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东、于天文对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口欣欣置业有限公司一案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漯法执异字第7号 异议人(案外人)张卫东,男,汉族,1974年7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 异议人(案外人)于天文,男,汉族,1973年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 以上两位异议人委托代理人陈卫东,河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漯法执异字第7号

异议人(案外人)张卫东,男,汉族,1974年7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

异议人(案外人)于天文,男,汉族,1973年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

以上两位异议人委托代理人陈卫东,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刚,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周口欣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

法定代表人马德银,该公司懂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静一,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建筑公司)申请执行周口欣欣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口欣欣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2014年7月25日,本院向淮阳县国土资源局下发(2014)漯执字第16-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周口欣欣公司位于淮阳育才路南侧、一高家属院东侧面积3271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一宗。查封后,异议人(案外人)张卫东、于天文向本院提出异议。本庭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听证审查。异议人张卫东、于天文以及委托代理人陈卫东,申请人北京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刚,被执行人周口欣欣公司委托代理人李静一到庭进行听证。该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案外人)张卫东、于天文称,本院查封的淮国用(2007)第08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其借用周口欣欣公司的资质,由其出资通过竞拍摘牌买的,周口欣欣公司在买地、办理各种手续中,至始至终没有出一分钱,本着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本宗土地使用权应归其所有。理由是:1、本宗土地摘牌后,在缴土地出让金时,周口欣欣公司没有出一分钱,而是由其于2007年3月1日在淮阳建行用现金上缴的88318元。土地出让金上缴建行后,其于当天到淮阳县财政局办理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专用票据》,原票据申请人一直保存到现在。2、本宗土地发证前期办理的各种手续,都是其找有关部门办理并出资上缴的有关费用,且原件从下发到现在由其一直保存,如果土地使用权归周口欣欣置业公司,土地证不可能有其保管。其中:土地测绘费1000元,土地代理使用权代理服务费13200元,土地登记费800元。3、本宗土地在后期的规划、设计、建设等方面,都是有其在出人、出钱办理。仅近期办理的“新墙改材料专项基金”39720元,“6级以上(含6级)一类费用136919元”,“城市配套费”243285元,都是由于天文从个人在淮阳工行的银行卡里支出的,共计419921元。4、周口欣欣公司出具的“关于淮阳西城区一高家属院东侧的土地不是本公司资产的证明”。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请求本院终止执行(2014)漯执字第16-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执行程序,即解除对淮国用(2007)第08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淮阳县西城区一高家属院东侧3271平方米)的查封。

本院查明,淮国用(2007)第08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土地使用权人为周口欣欣公司,土地出让金、土地测绘费、土地使用权转让代理费、新墙体材料专项基金、6级以上一类人防费等票据均记载缴款人名称为周口欣欣公司。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权属应当以在不动产管理部门登记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本案中淮国用(2007)第08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土地使用权人为周口欣欣公司,异议人对该宗土地主张合法权益的证据不足,本院不能支持。对该宗土地的权属争议,可以通过其它途径予以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案外人)张卫东、于天文的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卫东

审判员  付要欣

审判员  李 冲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华锋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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