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香港盈亿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口市公路管理局及被告鹿邑县交通运输局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漯民四初字第9号 原告:香港盈亿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保军,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口市公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浩,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漯民四初字第9号
原告:香港盈亿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保军,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口市公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浩,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东岳,该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姜耀升,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鹿邑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殷德伦,该局局长。
原告香港盈亿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口市公路管理局及被告鹿邑县交通运输局合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香港盈亿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香港盈亿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保军、被告周口市公路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姜耀升和李东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鹿邑县交通运输局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
原告香港盈亿投资有限公司诉称,1998年间被告鹿邑县交通运输局与原告商谈合作共同改建311国道四通镇至亳州段及陈楼收费站的建设管理。1998年9月28日经被告周口市公路管理局(原河南省周口地区公路管理总段)研究同意,1999年1月4日被告鹿邑县交通运输局全权委托其下属单位鹿邑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1999年1月28日与原告香港盈亿公司及中国东南技术贸易总公司签订合作合同,合同约定鹿邑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公路路基和构造物作为投资,原告香港盈亿公司与中国东南技术贸易总公司负责资金投资,合作期限25年,利润按鹿邑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为3%,香港盈亿公司82%,中国东南技术贸易总公司15%的约定分成,成立周口盈亿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进行管理。原告于1999年10月30日将2000万元的投资款打入被告鹿邑县交通运输局指定的银行帐户,并出具了收据和收款承诺书,2000年3月28日又汇入300万元投资款。1999年11月1日周口盈亿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开始了合作项目的经营管理,共经营管理6个月。由于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1999)75号文件的规定,2000年5月1日被告鹿邑县交通运输局收回了周口盈亿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的经营权,并于2001年5月1日又将该合作项目的经营管理权与债权债务一并转交给周口市公路管理局。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1999)75号文件下发后,鹿邑县交通运输局将未使用原告投资款640.4万元返还原告。周口市公路管理局接收公路经营权后,代原告偿还贷款1000万元,被告鹿邑县交通运输局于2004年6月18日还款20万元,6月21日还款10万元,6月25日还款10万元,2013年2月8日还款60万元,二被告下欠原告投资款本金559.6万元。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出资义务,但由于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1999)75号文件的规定,致使被告鹿邑县交通运输局无法履行合同,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依法起诉,要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本金559.6万元并未支付自2000年5月1日以后的利息。
被告鹿邑县交通运输局未进行答辩。
被告周口市公路管理局答辩称,1、原告主体不适格要求裁定驳回起诉。2、要求认定鹿邑县交通局对答辩人不享有到期债权并判决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3、认定原告起诉欠款数额错误并认定答辩人对上述欠款不应承担欠款利息。4、认定答辩人在本案中不是适格被告并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5、要求原告申请仲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于1999年元月28日签订的合作合同第十八条《争议的解决》第1项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原告香港盈亿投资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合作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告香港盈亿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香港盈亿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7972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香港盈亿投资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告周口市公路管理局和被告鹿邑县交通局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崔喜庆
审判员  赵庆祥
审判员  曹光辉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胡琨鹏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