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漯民四终字第3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香兰,女,汉族,1971年3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范苗奕,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义凯,男,汉族,1973年1月26日出生。 上诉人王香兰因与被上诉人石义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4)召民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香兰及其委托代理人范苗奕、被上诉人石义凯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4)召民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赵庆祥 审判员 曹光辉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琨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