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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香兰与被上诉人石义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漯民四终字第3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香兰,女,汉族,1971年3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范苗奕,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义凯,男,汉族,1973年1月26日出生。 上诉人王香兰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漯民四终字第3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香兰,女,汉族,1971年3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范苗奕,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义凯,男,汉族,1973年1月26日出生。
上诉人王香兰因与被上诉人石义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4)召民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香兰及其委托代理人范苗奕、被上诉人石义凯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4)召民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赵庆祥
审判员 曹光辉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琨鹏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