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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小交与被上诉人韩美仙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漯民四终字第5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小交,女,汉族,1975年6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事业,漯河市召陵区老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韩美先,女,汉族,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漯民四终字第5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小交,女,汉族,1975年6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事业,漯河市召陵区老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韩美先,女,汉族,1964年10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启生,男,汉族,1964年8月12日出生。
上诉人王小交因与被上诉人韩美仙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召陵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6日作出(2012)召民初字第1070号民事判决,王小交与韩美仙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5月31日作出(2013)漯民四终字第117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召陵区人民法院又于2014年6月5日作出(2013)召民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王小交仍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小交的委托代理人王事业,被上诉人韩美仙的委托代理人李启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小交和被告韩美先两家同住老窝镇果园村一组,系邻居关系。2012年5月,王小交家建起了两层楼房,在建房时在后墙处设置了4根排水管道。这四根排水管正对韩美先的院子,下雨时会将雨水排至该院子。王小交的两层楼房在建房之初,因和韩美先一家有过纠纷,经调解,王小交家房屋后墙两个窗户的位置用砖垒死,不留窗户。几个月后,即2012年10月份,王小交的丈夫的哥哥从外地回来,在预留窗户的位置,拆掉砖,在后墙开了两扇窗户。在拆砖开窗过程中,将王小交家后墙的一根排水管道损坏。由于事后拆砖开窗,引起后邻居韩美先不满。韩美先以向其家中排水为由,将其他三根排水管道损坏,又在王小交家后墙根挖了一道坑沟;以王小交侵占其宅基地为由,将王小交新建楼房的东北墙角砸坏,导致小部分砖块和水泥块脱落。韩美先承认损坏3根排水管道、挖坑沟、砸墙角是自己所为,但是不认为是侵权行为,而是民事自救行为。王小交和韩美先两家均未向法庭提交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审理过程中,本院向老窝镇国土资源所调查马纪伟(王小交)、李启生两家的宅基地地籍资料。经查,无两家的宅基地地籍资料。果园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对两家纠纷的大致情况予以说明:马纪伟(王小交丈夫)一家于2012年3月建房时,在往上接二层时候,李启生(韩美先丈夫)家的一棵树影响施工了。最后村里调解,李启生将树砍掉一部分,不能影响施工,但是马纪伟家两个后窗得堵死,不能留。当时马纪伟及其父亲马德喜、妻子王小交,以及李启生及妻子韩美先均在场,并达成一致共识。后来,马纪伟的哥哥从外地回来,不听劝告,将马纪伟的后墙扒开砖块,撇出两扇窗户。该举动致使韩美先一家不满,才有了砸管道、挖坑沟、砸墙角等一系列行为。审理过程中,王小交将诉讼请求的第二项撤回,不要求被告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10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对于被告韩美先砸坏原告王小交家三根下水管道,砸坏王小交家后墙角以及沿王小交家后墙挖沟的事实,被告韩美先予以认可,且有现场照片为证,法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八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第八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王小交和韩美先系邻居关系,双方应该本着和睦、互利、平等的方式解决相关邻里纠纷,不宜通过暴力和极端的方式,使矛盾进一步扩大和激化。关于本次纠纷,韩美先私自将王小交家的小水管道损坏,砸坏王小交家墙角,在后墙挖坑沟等行为,实为不妥。王小交一家违反村委会调解意见,事后在后墙开窗也有不妥之处,也是引发本次纠纷的导火索。双方对于引发本次纠纷,均负有一定的责任,均应提出批评。韩美先砸坏的王小交家的后墙角,属于对他人财产权的侵害,应当负责恢复原状;韩美先反诉称王小交建房占住了其6公分的宅基地,因未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信。韩美先在王小交房屋后挖坑沟的行为,不恰当处理相邻关系,致使王小交房屋存有安全隐患,韩美先应当将其填平,恢复原状。关于损坏的三根下水管道,由于建房时和村委会调解时双方并未就下水管道一事提出争议,现韩美先将其砸坏有失妥当,应当将三根下水管道恢复原状。王小交一家事后在后墙将垒死的窗户重新打开,违反村委会的调解意见,也是酿成本次纠纷的直接原因,实为不妥,其应当将后墙的两扇窗户用砖垒实,恢复原来无窗的状态。王小交在审理过程中撤回一项诉讼请求,不要求韩美先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10000元,法院予以确认。关于韩美先反诉称要求王小交赔偿10000元精神损失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一、韩美先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损坏王小交家后墙的三根下水管道恢复原状;将砸坏的王小交家的后墙角处恢复原状;将在王小交家后墙出挖的坑沟填平,恢复原状。二、王小交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其房屋后墙的两扇窗户用砖垒实,恢复以前无窗的状态。三、驳回韩美先的其他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韩美先承担;案件反诉费25元,由王小交负担。
王小交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一、二审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韩美仙二审辩称:韩美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王小交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请求驳回王小交的上诉请求,支持韩美仙的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1、双方经村委会组织调解意见能否作为定案依据;2、原审判决上诉人将其后墙的两处窗户垒实是否欠妥。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八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第八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本案中王小交和韩美先系邻里关系,双方应该本着和睦、互利、平等的方式解决相关邻里纠纷。韩美先私自将王小交家的下水管道损坏,砸坏王小交家墙角,在后墙挖坑沟等行为不妥。原审判决韩美先将损坏王小交家后墙的三根下水管道恢复原状;将砸坏的王小交家的后墙角处恢复原状;将在王小交家后墙出挖的坑沟填平,恢复原状并无不当。王小交违反村委会调解意见,在后墙开窗也有不妥,原审判决王小交将其房屋后墙的两扇窗户用砖垒实,恢复以前无窗的状态亦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王小交的上诉理由,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小交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崔喜庆
审判员  赵庆祥
审判员  曹光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胡琨鹏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