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王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召民一初字第313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79年8月16日出生。 被告秦某某,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3日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召民一初字第313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79年8月16日出生。
被告秦某某,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2002年4月份经人介绍认识,2003年12月份举行婚礼,2005年3月婚生一子取名秦某甲,2009年7月双方办理结婚证。自双方认识、结婚到有孩子后,被告长期在家,没有工作,没有收入,全家的生活开支由原告一人承担;被告平常在家家务不干,孩子不管,事事对原告指手画脚,处处表现一种强势,对原告在外面工作时时不信任,视原告为空气。被告在外面遇到一点事情到家后全部撒在原告身上,开口就骂,骂完揪住头发就打,每次喝酒后更是变本加厉地殴打,原告每天每月都是在被告的淫威下胆战心惊地生活。原告到现在身上头上都是被告留下的伤疤。双方的父母、亲戚都来劝过,被告没有一点悔过,原告的亲属劝解时被谩骂,被告的姐姐规劝后,被被告一拳打住心窝,吃药半月。2014年3月一个女性朋友看到被告在殴打原告时就上前劝架,被被告一耳光打到在脸上,脸部顿时肿起。综上,原告对被告和家庭没有体会到安全感,失去继续与被告生活下去的信心,夫妻感情己彻底破裂,强烈要求离婚,被告没有家庭观念和责任感,个人生活没有规律,没有进取心,性格暴躁,喝酒成性,不适宜抚养小孩,特请求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夫妻财产依法分割;3、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抚养费6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秦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3年12月份举行婚礼,2007年3月生一子取名秦某甲,2009年7月双方办理结婚证。原告在庭审提交照片一组,以此证明被告有第三者;还提交录音一份,证明被告曾打过原告。
本院认为,原、被告举行婚礼后,于2007年3月生育一子秦某甲,2009年7月双方补办结婚证,双方在办理结婚证之前即同居生活多年,办理结婚证后共同生活时间也较长,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有感情基础。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查清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被告无法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对于婚姻中的共同财产亦无法查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卫东
审 判 员  代雅萍
人民陪审员  娄志民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宛天天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