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1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海彬,男。 委托代理人樊建伟、陈帅兵,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学志,女。 上诉人李海彬因与被上诉人汪学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13)许灵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海彬的委托代理人樊建伟、陈帅兵,被上诉人汪学志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许昌县人民法院(2013)许灵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回上诉人李海彬。 审 判 长 张丽萍 审 判 员 支伟泉 审 判 员 谢新旗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权家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