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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春凤、朱麦屯与被上诉人代晓丹、原审被告朱山景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6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春凤,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麦屯,男,汉族,系上诉人李春凤丈夫。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麦屯,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代晓丹,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6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春凤,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麦屯,男,汉族,系上诉人李春凤丈夫。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麦屯,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代晓丹,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懿,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朱山景,男,汉族,。

上诉人李春凤、朱麦屯因与被上诉人代晓丹、原审被告朱山景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13)魏民一园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麦屯同时作为上诉人李春凤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代晓丹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懿、原审被告朱山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13)魏民一园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4450元,退还上诉人李春凤、朱麦屯。

审 判 长    崔 君

审 判 员    李 兵

代理审判员    李艳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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