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上诉人张秀菊与被上诉人武婷婷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2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秀菊,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宪军,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国亮,男,汉族。系上诉人丈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武婷婷,女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2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秀菊,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宪军,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国亮,男,汉族。系上诉人丈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武婷婷,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许国栋,长葛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根付,男,汉族。与被上诉人系亲属关系。

上诉人张秀菊因与被上诉人武婷婷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01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秀菊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宪军、赵国亮、被上诉人武婷婷的委托代理人许国栋、赵根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葛市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0137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520元,退还上诉人张秀菊。

审 判 长    崔 君

审 判 员    李 兵

代理审判员    李艳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皓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