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2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代俊奎,男。 委托代理人罗海盛,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冠军,男。 委托代理人赵锦红,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妍敏,女。 上诉人代俊奎因与被上诉人张冠军、赵妍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3)禹民一初字第2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3)禹民一初字第286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退还上诉人代俊奎。 审 判 长 信宏敏 审 判 员 岳利花 助理审判员 彭志勇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权家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