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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代俊奎与被上诉人张冠军、赵妍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2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代俊奎,男。 委托代理人罗海盛,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冠军,男。 委托代理人赵锦红,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妍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2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代俊奎,男。

委托代理人罗海盛,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冠军,男。

委托代理人赵锦红,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妍敏,女。

上诉人代俊奎因与被上诉人张冠军、赵妍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3)禹民一初字第2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3)禹民一初字第286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退还上诉人代俊奎。

审 判 长    信宏敏

审 判 员    岳利花

助理审判员    彭志勇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权家铄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