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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胡建宁与被上诉人贾广甫、原审被告王丹、许昌万里集团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二终字第10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建宁,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存柱,男,汉族,系上诉人之父。 委托代理人宋涛,旬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广甫,男,汉族。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二终字第10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建宁,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存柱,男,汉族,系上诉人之父。

委托代理人宋涛,旬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广甫,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郝艳丽,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治甫,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丹,男,汉族。

原审被告许昌万里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立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玉民,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胡建宁因与被上诉人贾广甫、原审被告王丹、许昌万里集团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3)禹民一初字第4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建宁委托代理人宋涛、胡存柱、被上诉人贾广甫委托代理人孟治甫、郝艳丽、原审被告王丹、原审被告许昌万里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玉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3)禹民一初字第434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崔 君

审 判 员  李 兵

代理审判员  李艳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皓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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