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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孙雪锋与被申请人申保恒、赵占民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申字第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孙雪锋,女,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申保恒,男,195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申字第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孙雪锋,女,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申保恒,男,195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占民,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孙雪锋因与被申请人申保恒、赵占民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许民一终字第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孙雪锋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无视生效仲裁法律文书已将本案争议标的物的物权转移给孙雪锋所有的事实,将已经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财产认定为没有发生物权变动效力,以二被申请人之间的债权合同对抗物权变动结果,严重违反《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且二审法院未经任何法定程序直接否定了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判文书,判决理由与法律规定直接相悖,适用法律严重错误。(二)原审法院无视孙雪锋已经实际占有争议标的物的事实,用被申请人没有实际履行的合同,否定孙雪锋已经实际履行、接受标的物的结果,严重违背最高院司法政策精神,且自相矛盾。(三)原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之间恶意串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所订立的《资产及附属物转让协议》有效,并判决赵占民履行无法也没有继续履行的可能的无效合同,严重偏袒申保恒,认定事实错误。(四)原审法院对赵占民、申保恒恶意串通实施侵权行为,摧毁已经由孙雪锋享有物权并实际占有的标的物,构成共同侵权的事实没有进行任何认定,认定事实错误。(五)一审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但是该审判员却未依法回避,审判程序违法。请求依法再审。

申保恒提交意见称:孙雪锋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一)关于原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2012年3月14日,许昌仲裁委员会根据孙雪锋、赵占民以及许昌市福泰老年服务有限公司达成的协议作出许仲调字(2012)第12号调解书,但在该调解书作出前的2011年8月20日赵占民已经与申保恒签订《资产及附属物转让协议》,约定将仲裁调解书中所涉及的房产、附属设施及土地经营权作价350万元转让于申保恒,申保恒已支付赵占民50万元,剩余300万元作为该宗土地后期开发时赵占民的入股资金。在仲裁案件中,赵占民隐瞒其已与申保恒签订《资产及附属物转让协议》的事实,使许昌仲裁委员会未通知申保恒参与仲裁,造成了对申保恒相关合同权益的侵犯,又因申保恒不是仲裁案件的当事人,无法提出撤销仲裁调解书的诉讼进而保护自己的权益,结合目前主流观点认为仲裁机构作出的法律文书中,能够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仅限于变更或消灭当事人之间原来存在的没有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仲裁裁决,因此二审认定许仲调字(2012)第12号仲裁调解书在未查明诉争土地租赁经营权和附属物的处分转移状况的情况下,完全依据仲裁案件当事人的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调解书,该仲裁调解书不能影响申保恒与赵占民签订《资产及附属物转让协议》的效力和履行并无不当。(二)关于《资产及附属物转让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申保恒与赵占民签订的《资产及附属物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协议也不存在其它无效的情形,且根据2012年9月17日一审法院对屯南八组的调查笔录中显示屯南八组对将本组土地转租给申保恒不持反对态度,虽然在孙雪锋、赵占民及许昌市福泰老年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协议时,约定将本案争议的土地经营权和房产进行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该抵押权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一、二审认定该协议有效并继续履行并无不当。(三)关于损毁房屋的行为是否应认定为对孙雪锋的侵权问题。孙雪锋的该诉讼请求为侵权之诉,而本案为确认合同效力之诉,两者不属同一诉讼关系,本院不予处理并无不当。(四)关于一审时审判人员是否应当回避的问题。因孙雪锋未提交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因此孙雪锋称一审审判人员应当回避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孙雪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孙雪锋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付向红

审 判 员    李红涛

代理审判员    颜 森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改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