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濮刑初字第268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女,因盗窃2007年5月11日被无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9月27日被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盗窃罪,2014年5月3日因其系怀孕妇女被取保候审。现住濮阳县渠村乡公西村。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4)247号起诉书及(2014)濮县检刑追诉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张X犯盗窃罪,分别于2014年8月5日、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世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4年4月30日9时25分,被告人张X窜至濮阳县渠村乡渠村集赵XX的烟酒门市内,在该烟酒门市柜台南侧一白色挎包内盗窃棕色钱包一个。张X离开烟酒门市取出钱包内8070元现金后,将钱包及钱包内的两张银行卡丢弃在该门市南侧的路边。案发后,已退赔被害人15000元。 (二)2014年10月9日8时许,被告人张X到本县渠村乡渠村集毛XX的鲜菜门市买菜时,趁毛XX夫妇不注意在其钱箱子内抓了一把现金,后将盗窃的现金装进裤子后面的口袋内。被告人张X准备离开现场时,被毛XX妻子李XX发现并当场将张X抓获。后毛XX夫妇从张X身上将被盗现金搜出。经现场清点,被盗现金为1165元。 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张X并宣读了其供述,证人赵XX、毛XX、李XX、李X甲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出示了被盗现场照片等证据以证实起诉书的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X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14年4月30日9时25分,被告人张X窜至濮阳县渠村乡渠村集赵XX烟酒门市内盗窃现金8070元。案发后,已退赔被盗失主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张X供述证实2014年4月30日上午,其骑摩托车到渠村赶集,当行至渠村乡政府西侧一百货门市时见门市里没人就到他们柜台里,将柜台南侧一白色提包里的钱包拿走。包里共有现金8070元和两张银行卡,后将银行卡扔掉。除花一部分外,其将剩余的钱放在衣服柜下面了。 2、证人赵XX证言证实2014年4月30日上午9时许,其放在烟酒批发门市内的钱包被偷了,被盗现金一万多元。因门市装有监控录像,里面拍到当天上午9时26分时,门市里没人,有一女的将其放在里面的钱包拿走。 3、证人李X甲证言证实2014年4月30日,张X回家时说拾了8070元钱,放在房间双门立柜里了。张X被抓后从里面搜出来6300元。 另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监控录像、收款条、到案经过、张X被劳动教养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 上列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二)2014年10月9日8时许,被告人张X到本县渠村乡渠村集毛XX的鲜菜门市买菜时,趁毛XX夫妇不注意从毛XX钱箱子内盗窃现金1165元。张X准备离开时被毛XX妻子李XX发现并当场将张X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X供述证实2014年10月9日,其骑摩托到渠村集买菜,在菜市场门口,看到买菜的人较多,卖菜的两口人正忙着给别人拿菜,钱箱子就在电子枰旁边,其就趁卖菜的人不注意,伸手在钱箱子里面抓了一把,把抓到的钱放在裤子后面的口袋里了。当其准备走时被发现了,而后卖菜人打电话报警了。 2、证人李XX证言证实2014年10月9日上午8时许,其与丈夫毛XX在渠村集卖菜门市卖菜时,钱箱子放在门外面的电子秤附近,后来发现钱箱子里的钱被偷了。偷钱的女人裤子后面的口袋鼓鼓的,里面掏出来其家被盗的钱,就打电话报警了。 3、证人毛XX证言证实2014年10月9日,其卖菜门市上买菜的人比较多,往钱箱子里放钱时发现箱子里的钱不够数。其妻子发现买菜那女的后兜里鼓鼓的就上前拉住了她,掏出来一看是一团团的钱,然后打电话报警了。 另有:现场照片及现场方位图、被盗现金照片、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案发及到案经过等证据。 上列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赃款起出返还被盗失主,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翟国玺 审判员 鲁玉平 审判员 后利珍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董 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