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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某某二人破坏生产经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濮刑初字第156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岳XX,男,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2013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押濮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沈吉星,男,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夹河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濮刑初字第156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岳XX,男,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2013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押濮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沈吉星,男,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夹河乡联校。系被告人岳XX之友。
被告人岳X甲,男,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2013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押濮阳县看守所。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XX、岳X甲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永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XX、岳X甲、辩护人沈吉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23日至2013年9月26日,被告人岳XX、岳X甲多次带领岳X乙、岳X丙、岳X丁等其家族多名人员以其家老坟被挖为由,到位于其村东的惠东工业园施工现场阻拦施工,致使整个工业园土地平整及围墙建设无法进行,造成人工设备租赁损失46200元。
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岳XX、岳X甲,宣读了证人肖XX、岳X戍、李XX、岳X己等证人证言,被害人刘XX陈述,出示了河南濮阳工业园区管委会情况说明、黄河东路街道办事处筹备组证明、濮阳市惠东置业有限公司证明、阻挠施工现场照片、濮阳市惠东置业有限公司现金账、收到条、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证据,以证实起诉书的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岳XX、岳X甲以祖坟被挖为由,破坏生产经营,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该案系共同犯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岳XX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定性辩称惠东公司施工时将自己家祖坟挖掉,自己伙同家人是寻找先人的尸骨,并不是阻挠他们施工,自己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XX的犯罪事实、定性辩称施工方施工并未办理合法使用土地手续而施工,属违法生产建设。被告人阻止其施工并无不当。施工方在挖围墙时把被告人岳XX家的祖坟挖掉,至今无法找到。施工方行为侵害了被告人岳XX的合法权益,被告人要求施工方停止施工,解决当前问题,寻找先人尸骨,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目的具有正当性,阻止施工并没有对施工方的生产资料进行任何破坏,手段具有相当性。被告人的行为是由于施工方不作为而采取的自救行为,是一种正当化事由,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岳X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定性辩称是为了寻找先人的尸骨才让施工方停工的,施工方夸大了损失,实际损失没有那么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岳XX、岳X甲家族祖坟位于本村东村集体耕地内,2013年该地被确定为乡镇建设用地。岳XX、岳X甲等迁移其家族祖坟时,有一个祖坟未找到,怀疑系濮阳市惠东置业有限公司在其坟地区域施工时挖掉。2013年8月23日至9月26日,岳XX、岳X甲多次带领其家族多名成员以其家族老坟被挖,阻拦惠东置业有限公司现场施工,致使东刘关寨村东整个工业园区土地平整及围墙建设无法进行,给惠东置业有限公司造成一定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岳X甲供述:濮阳市工业园区征我们村东头的地,我们的祖坟都在工业园区所征的地里面。2013年8月份,村主任肖X甲给我们家族成员说起祖坟的事,我们家族的人给我们村委会的人说共十一个坟,后来找到了十个,还差一个。因为当时地里的草长的高,具体我们那个祖坟在哪,我们自己都找不到。后来我们起祖坟时,找到工业园区挖地基的地方,按方位推断,我家的最后一个祖坟应在工业园区挖地基的地方,我们就让在那施工的机械帮我们找,但是在那一片只找到几根骨头,半个阴饭碗,其他啥也没有找到。因为没有人给我们解决这个事情,我们就阻拦正在施工的人,希望有人能来帮我们解决这个事,参与阻工的有岳XX,还有俺族里的人。祖坟被挖的事发生后,只要工地有人施工,我们整个家族人就去阻拦他们的机械,不让他们干活,有多少天记不清。在这之间,有人给我们协商,但只赔我们几千块钱,后来谈到一万七、八千元,我们没有答应。村干部、清河头派出所和工业园区的人给我们协商过,我们要求找到尸首,但一直没有找到,说给我们经济补偿,但给的标准太低,我们家族通过商量没有同意。2013年9月13日过后7、8天,我们再次去工地阻拦施工,我村干部肖X甲、王XX、李X甲、李X乙在我们阻拦施工后找到我们协商解决此事,当时在大队部说的,我家一方的人员有岳XX、岳X庚、岳X丁的媳妇。大队的人说老坟的事给我们补偿一共一万七、八。我们觉得标准太低,都不同意,我和岳XX、岳X庚要求赔偿我们家族人头,共70余人,大人小孩、出家的闺女都算,每人赔偿精神寄托费一到十万元,具体赔偿数额在这中间产生,低了不行。我们说过后,大队也没有回复我们。我们阻拦施工凡是惠商工业园所占我们的地都不让干活。
被告人岳XX供述:供述同岳X甲供述内容。
3、被害人刘XX陈述:刘XX系惠东置业有限公司经理。惠商工业园占地306亩,占清河头乡东刘关寨村216亩,我公司在惠商工业园区施工。2013年8月23日8时30分左右,清河头乡东刘关寨村岳XX、岳X甲、岳X庚及他们家族的老人与妇女来到惠东置业有限公司的施工地,他们用三轮车挡着我们的推土机,不让我们施工。岳XX在现场说:“这个工地里面有我家族的一个老坟,你们不解决老坟这件事,你们不能施工。”然后就在现场拦截我们的施工车辆,每天派一个人轮流盯着我们施工现场,不让我们施工。后来刘关寨村委会多次和岳XX协商,对方都不同意。一开始对方要求赔偿15万元人民币。后来在2013年9月9日9时许,我就和黄河路办事处王XX主任在东刘关寨村大队办公室与岳XX、岳X甲、岳X庚,还有东刘关寨村干部协商解决,岳XX就要求将老坟里面的尸骨与头颅找到,否则还是不让我们施工,我看此事协商不成,解决不了,就报案。他们自称在我们施工现场有他们家族的老坟地,但是我们经过在现场仔细寻找挖掘,没有发现任何尸骨。2013年8月23日至2013年9月6日之间我怕激化矛盾就没有施工,因协商解决不了,工期也不能耽误下去,就在2013年9月7日7时许开始施工,岳XX就带着岳X甲、岳X庚随即来到现场,阻拦了我们的铲车一天及我们施工人员6人。在2013年9月8日至11日还是阻拦我们的施工车辆(这些施工车辆见有人阻拦就离开现场)。2013年9月12日岳XX、岳X甲、岳X庚还是阻拦了我们铲车一天及我们的施工人员6人。2013年9月13日岳XX、岳X甲、岳X庚又阻拦我的抓车2辆,铲车一辆,后八轮3辆及我们的施工人员6人,我们的铲车一天1800元工资,停工三天,抓车一天2400元工资,共两辆抓车,停工一天,后八轮一天1800元,共三辆,停工一天,我们的施工人员共6人,每人每天工资150元,连续三天,光车辆和工人的工资损失就有14900元。在2013年9月13日报案后,他们还和以前一样每天派一二个人到工地,看是否施工,我们怕激化矛盾,直到9月23日前我们没有施工,在寻求解决办法,但岳XX他们要求太高,一直解决不了,由于工期越来越紧,我们就于9月23日下午3点准备施工,设备刚进工地不久,岳XX、岳X甲就带着七八个人到现场将设备拦住不让施工,我就去现场和他们协调,岳XX说着几个妇女给我吵,我给他们解释你们坟的地方不施工,问题慢慢解决,但他们仍然坚持问题解决不了就甭想施工,并说我给他们解决不了问题,没办法就报警,清河头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到现场后,劝说岳XX等人不要阻拦施工,并向岳XX说明了施工方将坟地所在地保留着,在其他地方施工,但他们根本不听劝阻,还和出警人员吵,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清河头派出所的人员只好回去,在这样的情况下我问他们有什么要求,他们有的说要20万,有的说要40万,最后岳XX说“你给你们老板捎信吧,最低20万,少了甭谈”。从下午3点进地,他们一直拦着,到近8点仍不让施工只好让车辆走,当天二辆推土车、三辆后八轮拉土车、一个推土机,每辆车一个小时200元,光租车损失4800元。由于工期太紧,24日、25日二天我们一直在进设备施工都被岳XX、岳X甲为首的七、八个拦住,我们又二次报警,清河头派出所的民警去后仍不听劝阻。这两天上的设备和23日一样,每天拦住长达10小时,这三天的损失28800元,从8月23日起光租车及施工人员工资就达43000元。
4、证人肖XX证言:肖XX系惠东置业有限公司的工地施工方会计。证实:自己2013年9月7日开始在惠东置业有限公司担任施工方的会计。2013年9月7日8时许,我们铲车要进行施工,这时有几个男的到施工现场,不让我们车辆施工,并说:“这个工地有我们岳氏家族的一个老坟,你们不解决老坟的事,你们就不能施工”。我们施工车辆就在现场停工一天,我们没办法就休息了三天,在9月12日又开始想施工,我们的铲车刚进入现场,9月7日来的那几天男的又来到现场,还是不让施工,我们的铲车又在现场停工一天。2013年9月13日我们的一辆铲车、两辆抓车、三辆后八轮进入现场后,又被那几名男子拦住了。我听说拦工是清河头乡东刘关寨村的村民,姓岳,具体叫什么名字不清楚。我们的铲车一天1800元工资,停工三天,抓车2400元工资,共二辆,停工一天,后八轮一天1800元工资,共三辆,停工一天,我们施工人员6人,每人每天150元,连续三天停工。
5、证人肖XX证言:肖XX系东刘关寨村村民,在惠商工业园区工地负责施工现场的车辆和机械调配。证实:2013年9月13日以俺村岳XX为首的家族7、8人,我见到有岳X甲和他媳妇、岳X乙、岳X丙、岳X丁、岳X庚。这些人拦住我们工地推土机不让干活,他们说在惠商工业园区工地西有岳XX家族的一片坟地,在他迁坟时说有个他家28世的老坟找不到,而且老坟里祖宗的尸骨也没有,要求项目部给他们说法,不解决问题不让干活。从20多天前岳XX家起过坟后,他们一直以家族28世老坟找不到为理由,经常有他们家的人来工地,只要有人干活,不管干啥,他们都不让干,其中岳XX来的次数最多,其他人来的次数记不清,车辆和推土机等机械才上两天,他们家的人把推土机给拦住,好多政府工作人员给岳XX的家人做工作都没有做下来。从9月24日至26日又阻拦施工三天,施工上了七台机器,其中一辆挖土机、两辆铲车、四辆后八轮、十六个工人都被拦下,没法干活。挖土机和铲车从李家楼租的,每辆每天租金1800元,后八轮是从胡夹寨租的,每辆车租金1400元,每天损失10000多元。
6、证人岳X戍、李XX、岳X己证言:以上三人均是清河头乡东刘关寨村民,在惠商工业园区工地施工,证言内容同肖XX证言内容基本一致。
证人王XX证言证实:是刘XX给我联系到濮阳县清河头乡东刘关寨村东的一个工地上干活,没有与刘XX签合同,口头协议,连人带车每小时120元。2013年9月23日7时许,我们按到刘XX的要求准时将铲车开到工地,将工地上起坟后堆的土推平,这一天工地上进了一辆50型的铲车和我的一辆小型铲车。我的车干了不到一个小时,工地上去了五个人,一男四女,一名妇女指着我说停了,不能干,并且站在我的铲车前面说要放我铲车轮胎里的气,并且用一个棍按轮胎里的气阀,我给她说我不干了,她才没有把轮胎里的气放完,其他人拦住那辆50型铲车,也不让那辆车干活。工地上的老板报了案后,清河头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到了现场,劝那一男四女拦车人,那些人说他家的祖坟不解决,整个工地不能干活,那五个在我们车前面看了一整天。直到下午6点多,我们在工地干活的人下班后,他们才离开。2013年9月24日7时许,我赶到工地时,工地上进了3辆50型铲车、一辆20挖土机、一辆后八轮翻斗车,我发动铲车干到八点多钟,上次来工地上拦车的五个人又来拦住不让干活,清河头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到现场劝拦车的人,那些人不听,还继续拦车,直到当天12点多吃饭时,那些人才离开,他们走后,我们抓紧干活,干了有一、二个小时,那五个拦车的人又回来拦住车不让干活,又拦到下午六点钟,我们下班,他们也一起回家。2013年9月25日7时许,我们进工地,这次进工地有一辆挖土机、三辆后八轮、一辆50型铲车、一辆18型铲车,我的铲车干了有两个小时活,一名妇女到工地后,让我将车停下,挖土机往后一辆八轮装了一车土,在后八轮将土倒进一个坑里后,东刘关寨村的五、六名男子到工地里,让挖土机将平进坑里的土挖出来装进拉土的后八轮,再让后八轮将土倒进挖土机新挖的坑里。老板报案后,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到现场劝那些拦车的人离开工地,那些人不听,一直到下午六点,那些拦车的也下班。工地上老板按小时给我钱,一切损失有工地上的老板负责。
8、证人王X甲、王X乙、王X丙、刘XX证言:以上四人证言内容同王XX证言。
9、证人李XX证言:2013年6月份,惠商工业园区开始挖院墙墙基时,李XX找到我和肖X甲、李X丙三人,让我负责将挖掘机挖好沟后将沟平整好,每天100元。当时东刘关寨村委会李X甲、王X丁、李X乙轮流值班监工,怕挖住谁家的坟地产生矛盾说不清,干活是用钩机挖的,挖了南北走向的围墙沟,在围墙沟北段挖出几个坟地墓砖,施工队连忙停工,绕开这个地方先挖其他地方,在继续向前挖一直挖到南头也没有再发现挖出啥东西,当时还有我村的李XX、岳X己等七、八个人在场。
10、证人肖X甲证言:证言内容同李XX证言。
11、证人肖X乙证言:肖X乙系清河头乡东刘关寨村委会主任证实:惠商工业园区占我们村土地200余亩,赔偿款按标准发放到群众手里,地里的坟是一个坟一个棺材的,每个坟赔偿800元,一个坟二个棺材的赔偿1000元,一个坟里面多一个棺材就多赔200元。各家地里的坟各家给村委会报数,然后村委会和惠商工业园区项目部找挖掘机给各家挖坟,挖到谁家的坟大队和各家都去现场,园区土地局的工作人员挖一个坟照个像,记个底,看里面几个棺材。岳XX他们家的人报的时候说是一共11个坟,结果挖的时候就挖出来十个,之后岳XX家的人一直不愿意,说他们家那个28世的老坟找不到了。他们家的后来一直阻工也是这个理由。岳XX家28世的坟到底有没有我不敢确定,反正那天找着挖没有找到,之后岳XX家的人一直不愿意,要求给他们找坟,后来我们村大队和园区办事处王XX副主任,还有惠商工业园的负责人刘XX主动找到岳XX给他们做工作协商,说惠商工业园急着开工,别管他们28世的坟到底有没有,多赔5000元,后加到7000元,结果岳XX家的人是要求找坟,做工作一直没做通,到惠商工业园区开工时,他们家人就去阻工,具体阻几次工我不清楚。2013年10月8日晚上在我村大队部和他家人协商他们28世坟的事,大队干部有我和王X丁、李X甲、李X乙,他们家的人有岳XX、岳X甲等人,以岳XX为主,他们家人拿的最后意见是28世老坟找不到,也可以按赔偿解决,他们家族共70余口人,后来经协商,岳XX家的人说最低限度按人口每人2万元,再少不行,解决不了他们还是继续阻工。
12、证人李X甲、李X乙、王X丁证言:以上三人证言与证人李XX、肖X乙证言内容相同、
13、证人王X庚证言:王X庚系惠东置业有限公司出纳会计。证实:2013年9月28日现金支出机械租车费46200元,是用于惠商工业园区土地平整的。
14、证人黄XX证言:东刘关寨村的岳XX、岳X甲等人自称施工现场有他们家族的老坟被埋,一直阻拦施工。刘XX经理寻求解决办法,但岳XX他们要求太高,一直解决不了,由于工期越来越紧,为加快施工进度,2013年9月23日天丰公司派我协助刘XX经理工作,9月23日下午三点进设备准备施工,设备刚进工地不久,岳XX、岳X甲就带着七、八个人到现场将设备拦住不让施工,我就和刘XX经理去现场和他们协商,刘经理给他们解释有坟的地方不施工,问题慢慢解决,但他们仍然坚持问题解决不了甭想施工,并说我们给他们解决不了问题。清河头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后,劝说岳XX等人不要阻拦施工,但他们根本不听劝阻,还和出警人员吵,出警民警看劝说无效只好回去。在这情况下刘XX经理问他们到底想怎么解决,他们中间有人说:“你们有的是办法,知道怎么解决”。有人说:“咋解决,钱解决呗”。刘经理问得多少钱解决,他们有说要20万的,有说要40万的,最后岳XX对我说:“你们给老板捎信,最低20万元,少了甭谈。
15、书证:濮阳市惠东置业有限公司现金账显示机械租车费46200元;李怀德收到条:今收到惠东置业有限公司惠商工业园土地平整人工及施工设备工程款共计肆万陆仟贰百元整。
16、李X戍证明:李X戍系清河头乡派出所民警。2013年9月24日上午,接110指令,濮阳县清河头乡东刘关寨村东地里有人阻碍施工,我到达现场并了解情况,对带头阻碍施工的岳XX做工作,岳XX在谈话中提到因施工挖掉其祖坟才来阻碍施工,目的是想让问题早解决,想让施工方最少拿出60万元来解决其祖坟被埋一事。
17、濮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清河头乡东刘关寨土地征收情况说明:按市政府要求,工业园区在濮阳县清河头乡东刘关寨村东为项目建设进行土地征收工作。目前该地块已完成了按照国土部门制定的补偿方案对群众补偿,补偿款已足额发放到户,群众对补偿征收没有异议。工地承包户全部主动自行清理后交出土地,现正在办理挂牌出让前的有关手续。按照国土部门净地挂牌要求,需要在挂牌前平整好土地并建好围墙,工业园区管委会委托惠东公司进行土地平整和围墙建设两项工程,并要求9月底完工,工程逾期影响挂牌要按每天一万元罚款。
18、濮阳工业园区黄河东路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关于被征土地上坟墓的迁移及价格标准:濮阳工业园区被征收土地上的坟墓迁移补偿标准是依据濮阳市人民政府(2010)36号文件精神进行补偿。被征收土地上如有坟墓需要迁移,由所在行政村干部通知坟主,商定迁移时间。具体赔付是以挖出棺木,通知濮阳工业园去土地部门现场认定,并有本户、村组干部签字按手印、补偿标准一墓一棺800元,每增加一棺材增加200元,款项核定后由园区下拨到办事处到村户,发放到位。
19、濮阳市惠东置业有限公司证明:工业园区在黄河东路路南胡家寨和东刘关寨土地上征地,将土地招拍挂牌前的土地平整和围墙建设委托我公司施工。2013年7月工业园区委托工程后,8月初开始施工,8月23日濮阳县清河头乡东刘关寨村民岳XX等人到围墙建设现场阻工,理由是挖了他家的祖坟。从8月23日开始到9月26日一个多月时间里,岳XX等人连续阻碍施工,使我公司的施工机械租赁费、人工等直接经济损失4.3万多元。工程委托时约定十月一日前完工,返期一天我公司向工业园管委会交罚款一万元。由于工程进展缓慢,影响工业园区土地挂牌,工业园区在按约定要求返还一日罚款一万元基础上,还要影响下一步惠东公司和工业园区的项目合作。
20、岳XX阻拦施工的现场照片:显示阻工情况。
21、濮阳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文件: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濮阳县2013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同意农转用濮阳县清河头乡东刘寨村集体耕地12.9441公顷作为濮阳县2013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用地。
22、抓获证明:证实岳XX、岳X甲均系被抓获归案。
23、户籍证明:岳XX出生于1955年3月7日;岳X甲出生于1965年8月2日。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XX、岳X甲以祖坟被挖为由,多次阻拦施工破坏生产经营,造成他人财物损失,其行为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岳XX、岳X甲犯破坏生产经营罪成立。该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岳XX、岳X甲家族祖坟所在区域的耕地已被政府部门确定为农用地转用乡镇建设用地,地上所附属物各类赔偿款已及时发给涉地群众,河南濮阳工业园区管委会委托濮阳市惠东置业有限公司对该宗土地进行平整施工,惠东置业有限公司是合法的生产经营。被告人岳XX、岳X甲家族的一个祖坟找不到,也应该通过相关部门合理反映其正当诉求,而被告人岳XX、岳X甲带领家族成员不听劝阻多次阻拦施工,破坏生产经营,给他人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故二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惠东置业有限公司施工是违法生产建设,阻止施工有正当理由,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岳XX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6日起至2014年7月25日止。)
被告人岳X甲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6日起至2014年7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戴文顺
审判员  翟国玺
审判员  后利珍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军英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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