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濮刑初字第27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艳萍(平),女,因涉嫌贪污2013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押濮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自英,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3)4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艳萍犯贪污罪,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建辉、王振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艳萍、辩护人李自英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检察机关申请延期审理,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5月,被告人王艳萍利用身为濮阳县渠村乡财税所工作人员,主管农业保险工作的职务之便,以其个人名义对渠村乡小麦进行虚假投保,骗取保险公司赔偿款453191.74元后,王艳萍除归还村干部保费及好处费46689元,用于其他公务支出7000余元外,其余39万元款项被王艳萍据为己有。后王艳萍又将其中13万元以个人名义对渠村乡2012年水稻进行虚假投保,剩余20余万元归还个人借款。 2、2012年9月,被告人王艳萍利用主管农业保险工作的职务之便,以其个人名义对渠村乡玉米、水稻进行虚假投保,骗取保险公司赔偿款277303.77元后,除归还村干部保费及好处费4万余元外, 王艳萍将剩余的23万元据为己有,并将其中21万余元以个人名义用于2013年渠村乡小麦虚假投保。 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王艳萍,宣读了证人吴XX、李XX、成XX、马XX、何XX等证人证言,出示了濮阳县渠村乡政府证明、濮阳县财政局证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濮阳县支公司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农业保险相关规定、理赔相关材料、银行账户清单、相关凭证等证据,以证实起诉书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艳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公共财产,数额60余万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艳萍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定性辩称自己借钱为全乡2012年小麦投保及将保险公司的赔付款用作垫付小麦、玉米、水稻投保保费是领导安排的,自己没有贪污的目的。付给成XX43825元的好处费系是保险公司承诺,并与渠村乡政府有协议。 被告人王艳萍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艳萍的犯罪事实、定性辩称王艳萍办理渠村乡农业保险是濮阳县财政局工作需要,王艳萍部分农业投资保险费所回报的30%好处费不属于犯罪数额,系与保险公司的协议约定,起诉书指控王艳萍构成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王艳萍不构成贪污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艳萍系濮阳县渠村乡财税所职工,2012年负责渠村乡农业种植保险工作。2012年5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支公司在濮阳县渠村乡推广农业种植保险,承诺村干部可以垫付保费,如果受灾,按正常理赔,如果不受灾,除返还保费外,再给保费30%手续费(用虚假理赔解决)。2012年5月,被告人王艳萍收取渠村乡村干部垫付保费35914元,借其前夫成XX146087.48元,共计182001.48元,为渠村乡小麦投保小麦种植险。2012年8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支公司伙同王艳萍编造虚假理赔,骗取保险赔款453191.74元。王艳萍归还村干部垫付的保费及好处费46689元;归还成XX借款146087.48元、好处费43826.24元;因公支出7100元。余款216589.02元。2012年9月,王艳萍收取村干部垫付保费26280元,用小麦保险赔款垫付166216.6元,共计192541.6元为渠村乡玉米、水稻投保2012年种植保险。2012年10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支公司伙同王艳萍编造虚假理赔,骗取保险赔款277303.77元。归还村干部垫付的保费、好处费赔款55624元。2013年5月,被告人王艳萍用保险赔款垫付217000余元为渠村乡小麦投保2013年种植险,剩余款被其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艳萍供述:自己于1991年9月在濮阳县渠村乡财税所工作负责渠村乡的家电下乡、粮食补贴等工作。2012年5月,财税所长马XX安排我负责农业保险的事,说是给李X甲书记汇报过了,给小麦完成投保任务。后保险公司的李XX经理和雷经理到渠村乡政府找我,给我一份有关小麦保险的承诺书,为完成小麦投保任务,保险公司承诺可以个人垫付保费,保险公司除返还保费外,再给30%的好处费,保险公司还在乡召开动员会,各村村干部都参加,村干部可以垫付保费,保险公司承诺村干部可以垫付保费,除返还保费外,再给30%的好处费。渠村乡部分村干部共垫付保费35914元,由于时间紧、任务重。群众都不投保,为了完成任务,给马所长汇报后,我就从我前夫成XX借款146087元,共182001元为全乡小麦投保,是我提供农户信息、种粮直补信息、亩数信息,我是把保费182001元交到保险公司营业大厅,有缴费单据。2012年渠村乡小麦有点受灾,受灾不太严重,渠村乡小麦投保具体情况在我办公室有一本子上有记录。保险公司要求我出示一个农户代表提供农户账户,将赔偿款打到农户的账户上,我就借了郑XX的身份证和农行卡。保险公司赔款时索赔通知书、索赔申请、赔款协议书、承诺书中郑XX的名字我签的,乡政府的章是我找到渠村乡政府办公室主任刘XX,然后我和刘XX又找到李X乙书记,李书记同意后刘XX盖的章。保险公司是分三次赔付的,共赔付打到郑XX账户款453191.74,按照保险公司承诺协议,退还村干部垫付46689元,还借成XX款189912元(其中利息43825元)其他费用7100元,剩余款209490元,我给马所长进行汇报,他说给领导汇报以后再说。这在记录本上都有记录,2012年保险公司让交玉米、水稻的保费,共缴款192541.6元,是我用小麦保险得的保险费垫付其中玉米保费53796元,水稻保费138745.6元,后来村干部交玉米、水稻保费26280元,我实际垫付保费192541.6-26280=166261.6元。2012年玉米、水稻保险,赔案需要盖乡政府章时,我找当时主管领导李X乙书记后,又找办公室主任盖的章,共赔款277303.77元,退还干部垫付的保费和赔偿群众55624元,余款277303.77-55624=221679.77元。小麦、玉米、水稻保险公司赔款共余现款264908.61元。2013年5月用该款垫交2013年渠村乡小麦保费217850元,自己还剩余现金264908.61-217850元=47058.61元 2、证人吴XX证言:吴XX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支公司经理。证实:为了完成2012年保险任务,根据市公司领导安排,给乡镇承诺,可以垫付保费,如果受灾,按正常理赔,如果不受灾,除返还保费外,再给保费30%的手续费,返还保费和手续费,采用虚假理赔赔付。2012年渠村乡办理小麦种植保险是我们公司的副经理李XX操作的。 3、证人李XX证言:李XX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支公司副经理,证实:2012年5月份的一天,我和吴XX经理到渠村乡给各村村干部开了会,当时渠村乡那个领导主持的会记不清了,在会上吴XX经理说了投保小麦保险的事,当时向村干部承诺,投保后如果受灾,正常理赔,如果不受灾,除返还保费外,再给30%的辛苦费,后来保费是渠村乡财所工作人员王艳萍送来的,保费是王艳萍收的,还是垫付的我不清楚,当时交保费时,她还抱着一台电脑,把投保清单在保险公司打印出来。8月份理赔时,需要盖渠村乡政府的公章,王艳萍在农业保险索赔通知书、索赔申请、赔款协议盖了渠村乡政府的公章,具体她怎么盖的我不清楚。对渠村乡小麦保险赔案中的现场勘查报告、定损清单及赔款明细、现场拍照、公示都是假的。2012年渠村乡小麦没有受灾,现场拍照当时是王艳萍陪着去现场拍照的,是王艳萍找的是一小片得赤霉病的麦地拍照的,按照规定,小麦不受灾不应该赔款,给乡镇许诺不受灾也进行赔款是为发展农业保险业务,是市公司开会允许的,返还的保费和好处费从虚假的农业保险理赔款中出。2012年共赔给渠村乡小麦保险45万多元。 4、证人郑XX证言:郑XX系濮阳县渠村乡孟居村会计,证实:2012年麦前的一天下午,乡干部通知我到乡里开会,在乡会议室里见全乡各村会计都在那,县保险公司的人给我说投保小麦保险的事,让村里投保,然后小麦收割以后把保费返还,再给30%的费用,我一算俺村得2万多元,村里没钱,我和支书商量之后没有投保。后来一天乡财所工作人员王艳萍将我的身份证和农业银行的卡要走,她说借用几天,当时卡里就剩64元钱了,我就将身份证、卡都给她,她干什么用没有给我说。2012年秋对玉米、水稻都没有投保,小麦、水稻、玉米赔偿案索赔通知书、索赔申请书、赔款协议中“郑XX”的名字不是我签的。2012年小麦、玉米、水稻未受灾。 5、证人成XX证言:成XX系被告人王艳萍前夫,证实:我和王艳萍1993年结婚,因感情不合2011年离婚,为了不给孩子造成影响,仍在一起生活,但经济各自独立。2012年5月份,王艳萍给我说急着用钱,向我借钱14万多元,说给我一部分利息,后来我知道她用这笔钱是买小麦保险用了。停了几个月,王艳萍还我本息19万多元。 6、证人马XX证言:马XX任濮阳县渠村乡财税所所长,证实:王艳萍系财税所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家电下乡、种粮直补,一事一议等农业方面的资金,王艳萍未向我汇报过2012年小麦、玉米、水稻投保的事,我是知道王艳萍给保险公司帮忙办理农业保险,但具体怎么收的保费,怎么赔偿我不知道,王艳萍当时说保险公司给2500元的办公费,王艳萍给我了,我用于财所人员加班吃饭,我没有安排过王艳萍个人出资交付保险费。 7、证人何XX证言:何XX时任濮阳县渠村乡人大主任,证实:2013年6月到渠村乡报道没几天,一天中午吃饭时,王艳萍找到我说让我在一张农业保险表格上签字,我问她财所所长马XX是否知道,她说不用问所长,历来规矩都是抓财贸的领导签字,于是我就在上面签字,后我又给马XX打电话问他是否知道了这个事,马XX说他不知道,说不能签这个字,我随打电话给王艳萍把我签过字的那张表格要过来撕了。她是否复印我不清楚。 8、证人刘XX证言:刘XX任濮阳县渠村乡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证实:自己2010年任渠村乡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乡政府的公章平时一般都在我手里保管着,我不在的时候,由我们办公室的组织干事李自钦或胡志民等其他人进行管理,按照规定公章由乡长签批后才能盖章。2012年渠村乡是否投保小麦保险我不知道,王艳萍也未拿小麦保险索赔通知书、索赔申请书等盖过章。经辨认三份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濮阳市分公司濮阳理赔案中索赔通知书、索赔申请书等中“濮阳县渠村乡人民政府”公章是渠村乡人民政府公章,但不是经我盖的。 9、证人田XX证言:证人田XX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理赔部理赔员 证人王XX证言:证人王XX系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理赔部理赔员。 以上二人证实2012年渠村乡水稻、玉米保险赔偿都是虚假理赔,是经理吴XX、李XX安排理赔部的人办理的。玉米理赔8万多元,水稻理赔19万多元,具体数额记不清,以理赔案上显示的具体数额为准。 10、证人朱XX证言:证人朱XX系渠村乡朱楼村村长,证实2012年朱楼村交小麦保险保费7000余元,从王艳萍处领取赔款9000余元。 证人朱X甲证言:证人朱X甲系渠村乡朱楼村支书,证言同上。 证人陈XX证言:证人陈XX系渠村乡陈寨村副支书,证实:2012年陈寨村投保小麦保险,垫保费5000元,交给财所王艳萍,后保险公司可赔款6500元。2012年没有投玉米、水稻保险。2013年没投小麦保险。 证人王XX证言:王XX系渠村乡南里庄计生专干,证实2012年南里庄交小麦保险3000多元交给王艳萍,保险公司赔款4200多元。 2012年南里庄交水稻保费2800多元交给王艳萍,保险公司赔款3700多元。 证人张XX证言:证人张XX系濮阳县渠村乡张寨村委会主任,证实2012年张寨村交小麦保费3950元,交给王艳萍,是自己垫付的为了完成乡里任务,共赔款5130多元,是在王艳萍办公室领取的。2013年没有投小麦保险。 证人祁XX证言:祁XX系濮阳县渠村乡南湖村会计,证实:2012年南湖村交小麦保费12600元,交给王艳萍,2012年小麦没有受灾,后来保险公司赔款16000多元,是王艳萍给的现金。 2012年南湖村交水稻保费16000元,保险公司赔付20800元,都是从王艳萍处领的。2013年全村没有投小麦保险。 证人郑X甲证言:郑X甲系濮阳县渠村乡公西村副支书,证实:2012年王艳萍让投保玉米种植险,我交给她300元,后来保险公司赔款3000余元,具体数额记不清,没有给王艳萍打借条。 证人安XX证言:安XX系濮阳县渠村乡曹闵城会计,证实:2012年5月份,曹闵城村投保小麦种植险保费3500元,后保险公司赔款4550元。2012年小麦没有受灾。 证人邹XX证言:邹XX系渠村乡大闵城村民,证实2012年6月投保玉米种植险600元交给王艳萍,保险公司赔款16000元。 11、渠村乡人民政府证明:2012年开展小麦保险工作,乡政府安排财税所工作人员王艳萍具体负责小麦等农业种植保险方面工作,没有安排任何人以公款名义出资以渠村乡人民政府或渠村乡各村村委会的名义进行小麦等农业种植保险保费缴付工作。 1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濮阳支公司证明:2012年度我公司向濮阳县各乡镇推广农业种植业保险过程中,没有给乡镇下达小麦、玉米、水稻等农业种植业保险投保任务。业务人员只是对各乡镇进行建议性投保。2012年度我公司对濮阳县各乡镇的小麦、玉米、水稻的损害赔偿资金、均为中央、省、市、县四级国家种植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及个人所交资金。 13、濮阳县财政局证明:2012年度濮阳县财政局共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濮阳县支公司拨付小麦、玉米、水稻保费补贴9975093.6元,其中中央市级保费补贴8161618.01元,县级配套1813475.59元。2012年度濮阳县财政局已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濮阳县支公司全部拨付,拨付没有结余,没有返还。 14、濮阳县渠村乡财税所证明:2012年度濮阳县渠村乡小麦、水稻、玉米等农作物投保均系个人自愿投保,财税所没有安排任何人以完成投保任务为名个人垫付种植保险费。 15、王艳萍记录2012年投保小麦、玉米、水稻保费,保险公司赔款收支情况费用。 16、书证: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通知、河南省2010年种植业保险业保险承保实施细则、农业保险工作方案、濮阳市2012年农业种植业保险保费各级财政承担比例。 17、投保保险单、虚假理赔相关材料、银行转账相关明细、账户清单、取款凭证:显示投保数额、赔款数额。 18、证人赵XX证言:赵XX系渠村刘寨村长。证实本村王XX、王X甲、郭XX三人未在家,经询问其家人,2013年没有投小麦保险。 证人陈X乙证言:陈X乙系渠村陈寨村支书。2013年我家没有投过小麦保险,保险公司显示2013年5月19日投小麦保险,交保费2880.03元,不知是咋回事。 证人韩XX证言:韩XX系渠村乡安邱村村民。自己未投过2013年小麦保险,保险公司显示有我2013年投保小麦保险单,不知是咋回事。 证人高XX证言:高XX系渠村安邱村会计。证实村民徐XX未在家,经问徐XX家人没有投保2013年小麦保险。王艳萍借过俺村群众的身份证。 证人王X乙证言:王X乙系渠村乡公西村村民。证实2013年自己未投过小麦保险,保险公司有自己投保单是别人以我的名义投保的。 证人高X甲证言:高X甲系渠村乡韩村村长。证实本村村民高玉胜未在家,经询问高玉胜家人,2013年未投保小麦保险。 证人刘X甲证言:刘X甲系渠村乡孟居村民。证实2013年自己给小麦投保80亩,交288元保费,交给王艳萍了,另外未再投保。保险公司显示我保单投保1400亩,交保费5040.02元,我不知道。 证人杨XX证言:杨XX系渠村乡武寨村会计。证实本村的武丙彦没有投2013年小麦保险,全村都没有投。 证人邹XX证言:邹XX系渠村乡大闵城村民,证实2013年投保小麦种植险,交1800元保费,交给王艳萍了。 证人赵XX证言:赵XX系安邱村村民。证实2013年没有投保小麦种植险,保险显示2013年5月19日我家投小麦保险,交保费2880.01元,不知道怎么回事。 证人李X丙证言:李X丙系渠村乡安邱村村民。证实2013年没有投小麦保险,保险公司显示我2013年5月19日投保小麦险,交保费2160.01元,不知咋回事。 证人佘XX证言:佘XX系渠村乡大闵城村会计。证实2012年没有投玉米保险,王艳萍借过自己的身份证。 证人陈X丙证言:陈X丙系渠村乡陈寨村会计。证实2012年本村没有投玉米保险,王艳萍借我们村群众的身份证办过银行卡。 证人郑XX证言:郑XX系渠村乡孟居村村民。证实王艳萍借走自己农行卡。 19、2013年小麦种植保险单:王艳萍为渠村乡投保2013年小麦种植保险单,共26张,其中24张假借渠村乡村民名义投保。共交保费217850余元。 20、户籍证明:王艳萍出生于1973年9月25日,系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艳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伙同他人骗取公共财物,得款数额30余万元,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艳萍犯贪污罪成立。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艳萍贪污数额60余万元没有扣除王艳萍垫付的保费,本院对该指控数额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艳萍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人民币。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8日起至2024年8月27日止。) 二、所得赃款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戴文顺 审 判 员 翟国玺 人民陪审员 刘社花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军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