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濮刑初字第336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盗窃2014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5月4日被逮捕。现押濮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朱振华,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4)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辩护人朱振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董某某伙同他人预谋后,驾驶面包车窜至濮阳县户部寨镇李道期村东北中原油田采油三厂418号油井,盗窃原油1.8吨,价值9300余元。 公诉机关当庭讯问被告人董某某,宣读了证人陈某某、杨某等证人证言,出示了中原油田采油三厂计划科证明、油气集输大队证明、收到条、案发经过、户籍证明、董某某通话记录等证据,以证实起诉书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董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辩称自己是受雇佣为他人开车拉油,未直接实施盗油。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的事实、定性辩称:指控董某某驾驶车辆拉的原油是盗窃的油没有直接证据证实,事实不清。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董某某伙同他人,驾驶面包车窜至濮阳县户部寨镇李道期村北中原油田采油三厂418号油井,盗放原油1.8吨,价值9300余元。被告人董某某驾驶装有所盗原油的面包车行驶至濮阳县柳屯镇枣科村南大堤口时,被中原油田采油三厂治保大队人员截获,所盗原油被扣押,被告人董某某被扭送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被告人董某某供述:2014年4月6日下午,在俺村街上碰见俺村的“王某某”,他对我说:“我这有个开车的活你干不干,也就是四、五个小时的时间,给你二、三百元钱”我同意。他让我等电话。4月7日下午5点多钟,“利英宾”给我打电话说“王四成”让你给我开车,今天晚上你准备一下,等我电话。“我说好。”4月8日凌晨2点40分的时候,“利英宾”给我打电话,他对我说:“你在莘县古云镇陈堤口村东的大堤上接面包车去吧,有人领着你,你跟着走就行了。下一趟车再给你钱”。“利英宾”的电话号码是18587056121。他的真实姓名我不知道。我接到电话以后,我让俺堂弟董志超开车把我送到古云镇陈堤口村东的大堤那。我看见两辆面包车在大堤上停着咧,我就下俺堂弟的车让他回家,我走近一看这两辆面包车一辆是白色的没有牌照的五菱之光。一辆是挂着濮阳牌照的北汽威旺,五菱之光车上的人让我开北汽威旺,跟着五菱之光面包车走。我开的面包车副驾驶座上堆放着沾满原油的水带、面包车后两排座椅都被卸掉,安装了一个方形的大油罐,一上车就闻到一股原油味,我知道他们让我给他们拉原油。五菱面包车前面走,我开车在后面跟着,走到一个丁字路口,五菱面包车的人说:“你在这等着吧,一会还在这里接车”。我就下车往东走了二、三百米在路边等着,过了一个多小时,那辆北汽威旺面包车从丁字路口开过来,车上下来一个人对我说:“你把车开到陈堤口村东大堤上你接车的地方”。我开着这辆拉着原油的北汽威旺面包车走了两、三公里,刚走上大堤就被中原油田采油三厂治保大队的五、六个人查住。我和这辆拉油的面包车就被带到中原油田采油三厂治保大队。 证人陈某某证言:陈某某系中原油田采油三厂治保大队二中队中队长。2014年4月6日我接到匿名举报,有一伙人在李道期村东北418号单井上盗窃原油,随后我到现场查看,看到418号油井上防盗柜上的锁被换掉。当晚我便带领我们二中队的职工在该处蹲坑守候。4月6日当晚没有发现有人盗油,7号晚上我又带人巡逻。8号凌晨5点,匿名群众再次向我举报,那伙人又在418号油井上盗放原油,并且用一辆白色的面包车拉油,举报人让我赶快到柳屯镇枣科村南大堤口对盗窃原油的白色面包车堵截。我便带领二中队职工杨某、王向宇、李某某、潘军驾车迅速赶到枣科南大堤口那,发现一辆白色面包车与我们迎面开来,我们便将车停下横在路上,并迅速下车,面包车司机见状便刹车停在离我们的车两米左右的地方,并打开车门向南逃窜,我们五个便迅速上前将其抓获。将其和盗油车辆带至我们治保大队,在上班以后对盗油面包车上原油进行称重、化验,并将抓获的人扭送公安机关。查获的面包车是北汽威旺牌,汽车的后两排座椅被拆下来,放置上一个方形罐,罐内有原油1.8吨,面包车副驾驶的座椅上有抽油用的泵和塑料管子。 3、证人杨某证言、李某某证言、潘军证言、王向宇证言证明:内容同陈某某证言。 4、被盗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拉原油车辆照片:显示现场和作案工具北汽威旺车辆情况。 中原油田采油三厂油气集输大队证明:2014年4月8日接收治保大队原油1.76吨(满车重3.3吨,空车中1.5吨,含水2%与治保大队送来井口油样一致。含水量为2%) 中原油田采油三厂计划科证明:2014年4月原油价格为5422/吨(含税价)。 濮阳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扣押北汽威旺面包车一辆、发还给事主朱某某。 证人朱某某证言、被盗抢车辆信息、范县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朱某某购车发票、被盗抢机动车移交、接证明:证实董某某驾驶的盗油的北汽威旺面包车系2013年9月17日晚山东省莘县樱桃园镇四合村朱某某在范县老城北街被盗的车辆。已发还朱某某。 董某某电话通话记录,显示董某某电话号码18587056121在2014年4月8日凌晨多次通话。 户籍证明:董某某出示日期1979年3月16日。 案发经过:董某某系运送被盗原油途中被中原油田采油三厂治保大队人员抓获。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纳。 被告人董某某供述、证人陈某某等人证言、扣押原油及采油三厂油气集输大队化验结果证实查获原油系在418井盗窃的原油。故辩护人的辩护指控事实不清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盗窃罪成立。该案系共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8日起至2014年11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戴文顺 审判员 翟国玺 审判员 鲁玉平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董 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