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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与张某甲、张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尉民初字第1422-1号 原告谢某某,男,汉族,1993年12月6日生。 被告张某甲,女,汉族,1991年8月8日生。 被告张某乙,男,汉族,1962年10月8日生。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在适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尉民初字第1422-1号

原告谢某某,男,汉族,1993年12月6日生。

被告张某甲,女,汉族,1991年8月8日生。

被告张某乙,男,汉族,1962年10月8日生。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陈 磊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凯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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