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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氏县利民纺织厂与山建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尉民初字第243-1号 申请人尉氏县利民纺织厂 法定代表人张喜民,任厂长。 被申请人山建辉,男,1975年11月27日生 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尉民特字第24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已主动归还汇款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尉民初字第243-1号

申请人尉氏县利民纺织厂

法定代表人张喜民,任厂长。

被申请人山建辉,男,1975年11月27日生

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尉民特字第24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已主动归还汇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建辉的银行存款36.5万元的冻结。

审判长  靳二民

审判员  曹 磊

审判员  陈 磊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 杨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