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尉民初字第243-1号 申请人尉氏县利民纺织厂 法定代表人张喜民,任厂长。 被申请人山建辉,男,1975年11月27日生 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尉民特字第24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已主动归还汇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建辉的银行存款36.5万元的冻结。 审判长 靳二民 审判员 曹 磊 审判员 陈 磊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 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