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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氏县利民纺织厂与山建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1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尉民特字第243号 申请人尉氏县利民纺织厂 法定代表人张喜民,任厂长。 被申请人山建辉,男,1975年11月27日生 申请人因汇款操作失误向被申请人账户汇入36.5万元,经协商被申请人不予返还,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8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尉民特字第243号

申请人尉氏县利民纺织厂

法定代表人张喜民,任厂长。

被申请人山建辉,男,1975年11月27日生

申请人因汇款操作失误向被申请人账户汇入36.5万元,经协商被申请人不予返还,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6.5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建辉银行存款36.5万元予以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靳二民

审判员  曹 磊

审判员  陈 磊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 杨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