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遂民初字第1271号 原告刘秋霜,住遂平县。 原告孟祥瑞,住遂平县。 被告遂平县嵖岈山镇魏楼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双全,村委主任。 2014年10月28日,本院收到孙花、孟祥瑞的起诉状,要求确认二原告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平等权利,要求判令遂平县嵖岈山镇魏楼村民委员会补偿二原告荒山征收房屋面积80平方米,并承担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秋霜、孟祥瑞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刘秋霜、孟祥瑞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成富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