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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贾艳真与被告贾凤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遂民初字第1009号 原告贾艳真,曾用名贾艳珍,女,住西平县。 委托代理人刘大毛,男,住址同上,系原告贾艳真的公公。被告贾凤塬,女,住遂平县。 原告贾艳真与被告贾凤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遂民初字第1009号
原告贾艳真,曾用名贾艳珍,女,住西平县。
委托代理人刘大毛,男,住址同上,系原告贾艳真的公公。被告贾凤塬,女,住遂平县。
原告贾艳真与被告贾凤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艳真的委托代理人刘大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凤塬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艳真诉称,我原在某镇街上租店铺卖服装,2011年8月,被告找到我表示愿意接我的服装店,当时我也同意转让。经盘点,服装及衣架等货物价值40000多元,被告接受服装店时给付了我大部分转让款,下余18000元被告声称手里钱不够,等两天再给,并给我打了18000元的欠条。后来我向被告讨要,被告又给了我5000元,还下余13000元。被告给我换了欠条。现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我货款13000元。
被告贾凤塬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原告贾艳真将其在某镇街上所开服装店转让于被告贾凤塬,被告贾凤塬支付了原告大部分转让货款,尚欠13000元货款未付。2012年5月4日,被告贾凤塬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显示:“欠条贾凤塬欠贾艳珍店铺转让货款壹万叁仟元整(?:13000)欠款人:贾凤塬2012.5.4”。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2014年8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支付欠款13000元。上为本案事实。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等在卷为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贾艳真持有被告出具的欠条,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原被告之间因买卖合同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贾凤塬在原告贾艳真已全面履行义务(交付服装店货物)的前提下,应当按照约定足额给付货款。原告贾艳真要求被告支付下欠货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支持。被告贾凤塬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答辩的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不影响本案正常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贾凤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贾艳真货款1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贾凤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缴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韩 凌
审 判 员  郭继东
人民陪审员  李 俊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孟涵影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