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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美兰与师文喜、张方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尉民初字第1450-1号 原告赵美兰,女,1952年6月29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师文喜,男,1968年11月29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方(张芳),女,1972年3月9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赵美兰与被告师文喜、张方健康权一案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尉民初字第1450-1号

原告赵美兰,女,1952年6月29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师文喜,男,1968年11月29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方(张芳),女,1972年3月9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赵美兰与被告师文喜、张方健康权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王培炎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闫俊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