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尉氏县橡胶厂一分厂与岳新江、蔡军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1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尉民初字第1654-1号 本院2014年9月1日对原告尉氏县橡胶厂一分厂诉被告岳新江(又名岳小江)、蔡军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尉民初字第1654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201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尉民初字第1654-1号

本院2014年9月1日对原告尉氏县橡胶厂一分厂诉被告岳新江(又名岳小江)、蔡军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尉民初字第1654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2014)尉民初字第1654号民事裁定书第九行、第十二行、第十三行、第十八行中“蔡军杰”均更正为“蔡军洁”。

审判员 曹 磊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张文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