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黄某甲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尉刑初字第356号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甲,男,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6月26日被尉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4月30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转取保候审,2014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尉刑初字第356号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甲,男,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6月26日被尉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4月30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转取保候审,2014年8月14日被尉氏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尉检诉刑诉(2014)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高丽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甲为了开车上路躲避检查,委托邻村的黄某乙为其办理艾滋病本,并于2011年6月21日取得全国在册艾滋病患者身份;2011年11月份以来,黄某甲开始冒领国家低保金14277元及艾滋病患者定量补助金2460元。案发后,黄某甲将赃款全部退出。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丙、黄某丁的证言,书证: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商业银行)存折一本通、尉氏县大营镇民政所定量补助金明细、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尉氏县大营卫生院证,HIV抗体筛查检测报告单,尉氏县大营镇寨黄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黄某乙死亡证明,尉氏县人民法院(1990)尉法刑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黄某甲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艾滋病患者,骗取国家低保金和补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黄某甲积极退赃,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黄某甲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所得赃款16737元,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六十七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所得赃款16737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鑫
审 判 员  孙军玲
代理审判员  石 佳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肖 娟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齐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