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陈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尉民初字第658号 原告陈某,男。 被告苏某,女。 原告陈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尉民初字第658号
原告陈某,男。
被告苏某,女。
原告陈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3年12月18日在尉氏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5年11月12日生育一子取名陈某甲。婚后由于没有感情基础,缺乏了解,被告于2006年7月份以打工名义离家出走,期间双方几乎没有联系,到2011年11月份,被告回来与原告协商离婚事宜,因其他原因双方协商未果。被告于2012年4月份再次离家出走至今。综上原、被告双方没有形成夫妻感情,加上被告经常离家出走,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子由原告自行抚养。
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被告结婚证一份,以证明二人系合法夫妻关系;2、户口本原件一份,以证明婚生子的基本情况:3、尉氏县洧川镇陈庄村村委证明一份,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2006年外出打工至今未归的事实;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以证明2010年11月16日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被驳回诉讼请求的事实。
本院依职权询问被告母亲陈某乙笔录一份,可以证明被告现下落不明及其婚生子现随原告生活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3年12月18日在尉氏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5年11月12日生育一子取名陈某甲,现随原告生活。被告于2012年4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
另查明,2010年11月16日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因证据不足被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吵架生气,加上双方分居已满两年且被告下落不明,无调解和好可能,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子女抚养问题,因婚生子现均随原告生活,如改变生活环境,将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加上被告下落不明,故原、被告婚生子陈航应由原告自行抚养。故对于原告要求自行抚养婚生子陈航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陈某与被告苏某的婚姻关系;
二、原、被告的婚生子陈某甲由原告自行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戚振岭
人民陪审员  殷淑环
人民陪审员  李志强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靳军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