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尉民初字第728-1号 原告郭亚,男,1979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朱新勇,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宋梦杰,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阁,男,1989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郭亚与被告张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王培炎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闫俊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