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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尉民初字第1021-1号 原告赵某某,男,1985年12月26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某某,女,1985年4月1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尉民初字第1021-1号
原告赵某某,男,1985年12月26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某某,女,1985年4月1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王培炎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闫俊锋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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