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尉民初字第722-1号 原告贾银峰,男,1991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绪光,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孟凡勇,男,1988年5月24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贾银峰与被告孟凡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王培炎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闫俊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