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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银峰与孟凡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尉民初字第722号 原告贾银峰,男,1991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绪光,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孟凡勇,男,1988年5月24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贾银峰诉被告孟凡勇买卖合同纠纷一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尉民初字第722号
原告贾银峰,男,1991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绪光,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孟凡勇,男,1988年5月24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贾银峰诉被告孟凡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绪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孟凡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8月3日在郑州好车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豫AP282M中华尊驰轿车以15500元卖给原告,同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为车价的30%。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支付被告购车款15500元,但至今被告也没有履行合同将车辆交付给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的二手车买卖合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15500元及支付原告违约金4650元。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一份;郑州好车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郑州好车多二手车买卖合同一份。
被告孟凡勇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
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调查笔录一份。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3日,原告贾银峰与被告孟凡勇在郑州好车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以15500元的价格购买被告的豫AP282M中华尊驰轿车,任何一方违约须向对方支付金额为车价的3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支付给被告购车款15500元,后被告未将车辆交付给原告。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原告贾银峰按照双方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支付给被告15500元的购车款,被告有义务将合同中约定的车辆交付给原告,但被告违约未将约定车辆交付给原告,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5500元购车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原、被告合同中约定违约一方要支付另一方车价的30%的违约金,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650元(15500元*30%),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孟凡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贾银峰购车款15500元,并支付原告贾银峰违约金46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孟凡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培炎
代理审判员  梁 波
人民陪审员  王广金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闫俊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