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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与姜某某离婚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尉民初字第1356-1号 原告袁某某,女,1972年9月24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姜某某,男,1969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尉民初字第1356-1号
原告袁某某,女,1972年9月24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姜某某,男,1969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王培炎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闫俊锋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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