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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氏县橡胶厂一分厂与岳新江、蔡军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尉民初字第1654号 原告尉氏县橡胶厂一分厂。 负责人王建业,任厂长。 被告岳新江(又名岳小江),男,1978年8月26日生 被告蔡军洁,女,1979年9月28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尉氏县橡胶厂一分厂与被告岳新江、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尉民初字第1654号
原告尉氏县橡胶厂一分厂。
负责人王建业,任厂长。
被告岳新江(又名岳小江),男,1978年8月26日生
被告蔡军洁,女,1979年9月28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尉氏县橡胶厂一分厂与被告岳新江、蔡军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岳新江、蔡军洁的存款、车辆等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岳新江、蔡军洁的存款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 磊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张文涛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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