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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鲁民初字第1630号 原告王某,男。 委托代理人邵高,鲁山县张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乔某某,女。 原告王某诉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程相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鲁民初字第1630号
原告王某,男。
委托代理人邵高,鲁山县张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乔某某,女。
原告王某诉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程相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委托代理人邵高,被告乔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1999年10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0年2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10月生育长女王某甲,2004年10月5日生育长子王某乙,2008年4月10日生育次女王某丙。平心而论,原、被告婚后夫妻之间相处的还可以,2009年农历正月初九被告把三个年幼的孩子托付给原告年迈的母亲某管,外出打工。当时,原告从心里是不愿被告出外打工的。但看到被告态度坚决,非外出不可,身为丈夫的原告也不好在坚持什么,同年农历8月份,出外仅半年时间的被告回到了家,看到被告变化之大,原告从心里感到不安。仅仅半年时间,被告染上也吸烟、喝酒的恶习,背地里原告也劝被告不要这样,咱这里毕竟是农村,让人看了不好。对于原告的善意规劝,被告满脸的不在乎,被告在家仅两天时间,于2009年农历8月17日翻墙过去不辞而别离开这个家,此后一走就是四年有余,期间为寻找被告,原告四处打听却一点消息都没有,几年来,三个不暗人世的孩子完全靠年迈的父母某管。综上所述,由于被告单方面的过错,致使原、被告之间互不履行义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诉请: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夫妻关系;2、婚生长子王某甲、长女王某乙、次女王某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乔某某辩称,但王某所诉不实,乔某某离家期间给孩子们邮寄过钱,乔某某同意与王某离婚。但必须给乔某某一个孩子抚养,因为乔某某已经做过绝育手术。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乔某某于2000年4月10日生育长女王某甲,于2004年10月5日生育长子王某乙,于2008年5月14日生育次女王某丙。原告和被告婚后经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2010年年初,被告乔某某离家外出至今,现原告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乔某某已于2008年做计划生育绝育手术。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是以夫妻感情为存在基础。原告和被告在日常生活中多次发生矛盾,没有通过正确方法予以化解,导致夫妻双方的矛盾进一步扩大,直至夫妻感情破裂。本案中,原告王某提出离婚,被告乔某某同意离婚,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因原、被告婚生长女王某甲、长子王某乙均已年满十周岁,通过法庭询问,征求王某甲、王某乙的意见,二子女均表示愿意跟随原告王某生活,原告王某也愿意自费抚养子女,故本院确定王某甲、王某乙由原告王某抚养,抚养费用由王某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庭审中,原告王某认可被告乔某某已做计划生育绝育手术,被告乔某某愿意自费抚养次女王某丙,故本院确定王某丙由被告乔某某抚养,抚养费由乔某某负担。依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乔某某离婚。
二、原告王某和被告乔某某婚生长女王某甲、长子王某乙由原告王某抚养,抚养费用王某负担。
三、原告王某和被告乔某某婚生次女王某丙由被告乔某某抚养,抚养费用由乔某某负担。
四、驳回原告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程相哲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楷模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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