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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鲁民初字第991号 原告张某某,女。 被告于某,男。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鲁民初字第991号
原告张某某,女。
被告于某,男。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人介绍相识,后于1987年12月13日结为合法夫妻,婚后于1985年8月6日生长女于妮丹。1987年10月24日生长子于伟东,现均已成家。婚后夫妻间无建立起夫妻感情。原被告经常生气,不能在一起生活,虽然生有子女二人,但夫妻平时很少沟通,致使夫妻间没有建立夫妻感情,且被告还经常与原告生气,殴打原告,致使原告不能与被告维持这段没有感情的婚姻。原告整日操劳,赚钱养家,抚养儿女,又建了砖水泥结构平方八间。2013年2月份,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可是由于原告没有及时到庭参加诉讼,只好撤诉。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法在一起生活,现诉请:1、判令原被告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砖水泥结构平方八间归原告二间。3、外债3.5万元,由被告偿还。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于某辩称,不同意与张某某离婚。于某盖好房子后,张某某把于某气的得了癫痫病,张某某如果把于某的病看好,于某就同意与张某某离婚。房子确实是夫妻共同所盖,但张某某不守妇道,自房子盖好,张某某就外出了,于某经常外出寻找张某某,但张某某始终不回家。同时,张某某所诉的35000元外帐不属实。
经审理查明,1986年12月13日(农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于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子女,现两个子女均已成年。原告和被告结婚以后缺少必要的交流和沟通,经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2013年3月21日,原告张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于某离婚,将被告诉至本院,后张某某撤回起诉。现原告张某某再次要求与被告离婚,引发诉讼。
另查明,被告于某患有癫痫疾病。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需要双方来维系,夫妻感情需靠双方来培养。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于某已结婚长达二十八年,婚后又生育两个子女,这也充分说明两人之间存在比较深厚的夫妻感情,双方在生活中虽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但不足以说明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同时,被告于某长期患有癫痫疾病,更需要家人的关心和某顾,原、被告作为夫妻,相互之间负有法定的扶助义务,婚姻关系的解除更不利于被告疾病的治愈,故原告张某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夫妻之间要多理解、多包容、多沟通,相互之间要互敬互让,要积极吸取教训,多从自身寻找产生矛盾之原因,争取构建幸福、和谐家庭。依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晓楠
代理审判员  程相哲
代理审判员  宋克己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崔福旺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