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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东枝敲诈勒索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鲁刑初字第16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东枝,女,1972年10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鲁山县,汉族,文盲,农民,住鲁山县。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2014年3月28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鲁刑初字第16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东枝,女,1972年10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鲁山县,汉族,文盲,农民,住鲁山县。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2014年3月28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鲁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从民,河南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鲁检刑诉(2014)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东枝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秋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东枝及其辩护人张从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20日晚8时许,被告人田东枝从外返家后,发现其丈夫刘某甲和同村妇女刘某某在搞不正当两性关系。恼怒之下,田东枝上前并先后用手或木棍对刘某某进行殴打,并指使与其一同返家的磙子营乡山刘庄村村民晋某某用手机拍下刘某某的裸照。拍照以后,田东枝以将刘某某和其丈夫不正当两性关系告诉刘某某的家人或公安机关相要挟,向刘提出勒索现金4万元。刘某某无奈,同意免除田东枝欠款9000元,另外再付给被告人田东枝现金2万元。由于当天无法给付,在被告人田东枝要求下,刘某某为田出具一张2万元的欠条,次日,刘某某将2万元现金交给被告人田东枝。之后,被告人田东枝又以宣扬此事为要挟,多次向刘某某索要现金29200元,与免除债务共计58200元。2014年3月25日,被告人田东枝再次向刘某某提出勒索现金5000元时,刘某某被迫向公安机关报案。针对指控提供了被告人田东枝供述,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证人刘某甲、田某某、李某某、晋某某、刘某乙、尚某某等人证言,伤情鉴定意见,扣押物品清单、撤诉书、收条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田东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田东枝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敲诈勒索罪的有关事实认罪服法,辩称刘某某丧失伦理道德被捉奸在床,有错在先,主动提出给付精神补偿29000元,事后得知在通奸期间刘某某以各种借口在其丈夫处得到不少钱物,咽不下这口气,就找刘某某理论,案发后已退给刘全部款项58200元,但刘某某让给她钱,她就撤诉,自己害怕坐牢,又赔偿刘某某60000元。自己是个文盲,常年在家带孩子,从不外出,因发现被害人在其家中乱搞男女关系,一时气急,处理方式不当,触犯了国家法律,但念自己家境贫穷,体弱多病,有三个孩子,最小的只有三岁,恳请给予从宽外理。
被告人田东枝的辩护人张从民的辩护意见是:一、首次商定的29000元,不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的款项。敲诈勒索罪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占有他人财物应具有无因性。本案中被告人发现刘赤身裸体躺在自己的被窝里,又晦气、又气愤,提出要其家人到场或村班干部到场,在情理之中,刘某某不同意,被告人考虑到二人通奸期间给刘某某不少钱物,应从刘某某身上取回这些款物,被告人因此又受到巨大的精神伤害,赔偿私了,最后经讨价还价赔偿29000元,是正当的维权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较好,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积极赔偿,被害人已谅解,根据两高《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并出示了在卷的被告人所在村114名村民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理的联合签名。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东枝与被害人刘苗玲系同村邻居。2014年3月20日晚8时许,被告人田东枝从外返家后,发现其丈夫刘某甲和同村妇女刘某某在搞不正当两性关系。恼怒之下,田东枝指使与其一同返家的磙子营乡山刘庄村村民晋某某用手机拍照,并先后用手或木棍对刘某某进行殴打,之后来到客厅,被告人田东枝问某某是公了或是经村里解决或是给其家人联系,刘某某不同意,被告人田东枝怀疑刘某某和其丈夫不正当两性关系有三、四年了,要刘某某给其现金4万元私了。经当场他人劝解,刘某某同意免除田东枝欠款9000元,另外再付给被告人田东枝现金2万元,二刘保证以后断绝关系。由于当天无法给付,在被告人田东枝要求下,刘某某为田东枝出具一张2万元的欠条。次日刘某某将2万元现金交给被告人田东枝,钱到手后被告人田东枝仍气愤难平,又让刘某某给其11200元,加起来仍是4万元,多出来的200元是被子钱。3月22日上午被告人田东枝又向刘某某索要现金10000元。3月23日下午被告人田东枝又以刘某某的空调、首饰是刘全奇给的为由索要现金8000元。2014年3月25日,被告人田东枝再次向刘某某提出索要现金5000元时,刘某某被迫向公安机关报案。3月27日被告人田东枝向公安机关退款58200元,4月14日刘某某领回。5月7日被告人和被害人达成协议,被告人赔付被害人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共计60000元,被害人出具撤诉书,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东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甲、田某某、李某某、晋某某、刘某乙、尚某某证言,被害人刘某某陈述,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案发证明,到案经过,刘全奇和刘苗玲分别写的保证书,刘苗玲裸照四张,银行交易凭证,银行卡取款凭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领条,撤诉书及收条,法医鉴定书,案发证明,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东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的方法,勒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敲诈勒索罪的罪名和部分事实成立,本院矛以确认。所举的相应证据,来源合法,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但本案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人所索要的款项有其合理因素,案款已全部退还,并赔偿了被害人巨额现金,论罪、悔罪,综观全案被告人田东枝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东枝犯敲诈勒索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张富兴
人民陪审员  高 音
人民陪审员  李凯军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研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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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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