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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兆峰与邵锋、赵延伟、李泽宾、周舟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郏民初字第623号 原告杨兆峰,男,1963年4月12日生。 委托代理人于存良,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锋,又名邵水锋,男,1994年10月25日生。 被告赵延伟,男,1995年7月5日生。 被告李泽宾,男,1995年5月2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郏民初字第623号

原告杨兆峰,男,1963年4月12日生。

委托代理人于存良,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锋,又名邵水锋,男,1994年10月25日生。

被告赵延伟,男,1995年7月5日生。

被告李泽宾,男,1995年5月29日生。

被告周舟,男,1996年3月7日生。

原告杨兆峰与被告邵锋、赵延伟、李泽宾、周舟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兆峰的委托代理人于存良,被告邵锋、赵延伟、李泽宾、周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兆峰诉称,2014年4月13日晚上7点左右,被告邵锋召集杨兆峰之子杨刚及被告赵延伟、李泽宾、周舟等人在经三路与龙山大道交叉口马记麻辣炒鸡店喝酒,杨刚因喝酒死亡,在喝酒过程中杨刚已感觉不舒服,并告知了邵锋、赵延伟、李泽宾、周舟,因邵锋、赵延伟、李泽宾、周舟的过失,没有及时尽到扶助义务,致使杨刚死亡,邵峰、赵延伟、李泽宾、周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杨兆峰的合法权益,请求:1、邵锋、赵延伟、李泽宾、周舟承担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6万元。2、诉讼费由邵锋、赵延伟、李泽宾、周舟承担。

被告邵锋辩称,2014年下午两点,杨刚和李泽宾找邵锋,李泽宾给邵锋打电话,说杨刚从北京回来,要来邵锋家喝酒,但邵锋说家中不方便,就说出去吃,在经三路口马记麻辣鸡店喝酒,杨兆峰说杨刚因喝酒死了但没有因喝酒死亡的鉴定,杨刚不舒服时邵锋已经走了,邵锋走时杨刚好好的,第二天早上邵锋才知道杨刚死了。邵锋如果有责任就承担,但看杨兆峰所诉的理由邵锋没有责任。

被告赵延伟辩称,2014年4月13日下午3点时,赵延伟接到邵锋电话,说杨刚从北京回来,给杨刚接风,赵延伟是学生,正在上学,赵延伟就把东西放到学校,后给邵锋打电话,邵锋说是在马记麻辣鸡店喝酒。赵延伟到马记麻辣鸡店时李泽宾、邵锋、周舟已经到了。喝酒谁都会不舒服,杨刚只是说当时出酒哩,没有说不舒服,至于说扶助义务,赵延伟不知道啥是扶助义务,赵延伟如果有责任,赵延伟会承担。

被告李泽宾辩称,2014年4月13日李泽宾和杨刚在郏县城关镇南大街520网吧会所,杨刚说吃饭哩,李泽宾就和杨刚走着说着,杨刚说从北京回来还没一块吃过饭,就说叫上邵锋,李泽宾给邵锋打电话,邵锋说去邵锋家不方便,让出去吃。后杨刚买了点面食吃,李泽宾和杨刚又回到520网吧上网,到下午6点左右李泽宾从网吧出来给邵锋打电话,邵锋说去马记麻辣鸡店吃,到后,杨刚喝酒期间说不舒服,说去出酒,出完酒回来,杨刚说回家,李泽宾说行,李泽宾说让杨刚到家后打电话,杨刚说行。杨刚说不舒服,喝酒谁都会不舒服,李泽宾做的只有打120,医院让做的李泽宾都做了,李泽宾不赔偿。

被告周舟辩称,2014年4月13日晚,周舟接到赵延伟电话,赵延伟在好邻居超市,要去学校,赵延伟让周舟一起去学校,后和赵延伟一起去马记,杨刚说不舒服,出去出酒。现周舟不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3日14时左右,李泽宾与杨刚在郏县520网络会所上网过程中,李泽宾给邵锋打电话称杨刚从北京回来,想在邵锋家吃饭,邵锋认为在家吃饭不方便,邵锋随后与李泽宾、杨刚在网络会所见面,邵峰打电话给赵延伟并告知了赵延伟所在位置,在此过程中赵延伟联系了周舟,下午六点左右邵峰在家里拿了四瓶牛栏山二锅头白酒在郏县龙山大道与经三路交叉口东路南马记炒鸡店订餐,李泽宾、杨刚、赵延伟及周舟陆续赶到并饮酒,在喝酒过程中邵锋付完饭钱,赵延伟送邵锋离开,李泽宾、周舟、杨刚继续喝酒,后赵延伟返回后继续参加酒席,在喝酒过程中杨刚说不舒服并离席说回家,李泽宾、周舟、赵延伟继续喝酒,杨刚在走到离喝酒的地方不远处打电话给李泽宾说难受想喝水,李泽宾等人找到杨刚并买水给杨刚,杨刚再次说难受,周舟打电话给120,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将杨刚送往县医院进行抢救,后杨刚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4年4月13日郏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及会诊记录均记载:杨刚因饮酒后突发意识丧失。

上述事实有医院诊断证明书、急诊病人抢救登记本、护理证明、户口本、身份证、证人出庭证言、询问笔录等在卷为凭,且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在本案中,杨刚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饮酒会给自身带来不利后果,却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对自身死亡应负主要责任。根据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及医生的证言可以证明杨刚的死亡与饮酒有因果关系。邵锋、李泽宾、周舟、赵延伟作为饮酒的参与者,在饮酒过程中没有尽到扶助义务,在杨刚感觉不适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对其进行救助,根据邵水峰、李泽宾、周舟、赵延伟的具体情况,本院酌定邵水锋补偿杨兆峰20000元,李泽宾补偿杨兆峰20000元,周舟补偿杨兆峰20000元,赵延伟补偿杨兆峰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邵水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原告杨兆峰20000元;

二、被告赵延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原告杨兆峰20000元;

三、被告李泽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原告杨兆峰20000元;

四、被告周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原告杨兆峰20000元;

五、驳回原告杨兆峰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元,原告杨兆峰负担1750元,被告邵水锋负担437.5元,被告赵延伟负担437.5元,被告李泽宾负担437.5元,被告周舟负担43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马新峰

审判员  刘银萍

审判员  王先芬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范永存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