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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与安阳聚龙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贾建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613号 申请执行人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同义村。 法定代表人肖忠义,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阳聚龙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平原路中段(原自行车二厂院内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613号
申请执行人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同义村。
法定代表人肖忠义,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阳聚龙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平原路中段(原自行车二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贾建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贾建军,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安阳聚龙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阳聚龙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贾建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贾建军名下位于安阳市万达花园2号楼1层10号房屋房产一套。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过户、抵押、转让等权利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安洪波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梁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