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613号 申请执行人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同义村。 法定代表人肖忠义,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阳聚龙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平原路中段(原自行车二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贾建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贾建军,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安阳聚龙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阳聚龙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贾建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贾建军名下位于安阳市万达花园2号楼1层10号房屋房产一套。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过户、抵押、转让等权利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安洪波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