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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丽茹申请执行与高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259号 申请执行人周丽茹,女,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高爱军,男,196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丽茹申请执行高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259号
申请执行人周丽茹,女,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高爱军,男,196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丽茹申请执行高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高爱军名下的豫EFR268号汽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过户等处理,并禁止车辆年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安洪波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牛 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