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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瑞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与安阳鼎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833号 申请执行人刘瑞国,男,197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鼎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明大道日报社12楼,法人代表李剑波,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瑞国申请执行被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833号
申请执行人刘瑞国,男,197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鼎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明大道日报社12楼,法人代表李剑波,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瑞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阳鼎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阳鼎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7万元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强
审 判 员  刘立铭
审 判 员  安洪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牛 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