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刘焕彩、贾志元申请执行与石凤英、石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603号 申请执行人刘焕彩,女,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贾志元,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石凤英,女,196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石玉平,男,1958年12月17日出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603号
申请执行人刘焕彩,女,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贾志元,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石凤英,女,196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石玉平,男,195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焕彩、贾志元申请执行石凤英、石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被执行人石凤英、石玉平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安洪波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牛 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