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603号 申请执行人刘焕彩,女,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贾志元,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石凤英,女,196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石玉平,男,195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焕彩、贾志元申请执行石凤英、石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被执行人石凤英、石玉平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安洪波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牛 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