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72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大道中段路南。 负责人吕红晓,行长。 被执行人晋君清,女,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孙晋东,男,199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孙佳琳,女,2011年4月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孙锡宝,男,192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孙荣溱,女,193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汤阴县坤元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永通路中段路 法定代表人秦福庆,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晋君清、孙晋东、孙佳琳、孙锡宝、孙荣溱、汤阴县坤元粮业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孙玉红名下位于开发区弦歌大道468华强城1.2期8号楼1单元101室房产一套,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过户等处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安洪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牛 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