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953号 申请人张捷,男,196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高桂珍,女,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爱民,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亚敏,女,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捷、高桂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爱民、刘亚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刘亚敏银行存款840700元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强 审 判 员 刘立铭 审 判 员 安洪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牛 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