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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捷、高桂珍申请执行与张爱民、刘亚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953号 申请人张捷,男,196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高桂珍,女,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爱民,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亚敏,女,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953号
申请人张捷,男,196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高桂珍,女,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爱民,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亚敏,女,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捷、高桂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爱民、刘亚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刘亚敏银行存款840700元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强
审 判 员  刘立铭
审 判 员  安洪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牛 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