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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琦申请执行与葛伟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864号 申请执行人高琦,女,198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葛伟超,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琦申请执行葛伟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864号
申请执行人高琦,女,198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葛伟超,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琦申请执行葛伟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葛伟超所有的位于安阳市文峰区北大街办事处仁义巷14号2幢2单元2层2层201号房产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强
审 判 员  刘立铭
审 判 员  安洪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牛 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