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龙执字第256-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韩艳丰,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宁只,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志刚,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艳红,男,汉族。 被执行人黄庆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海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贾国庆,男,汉族。 被执行人郭红星,男,汉族。 被执行人贾宗新,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韩艳丰、张宁只、张志刚、张艳红、黄庆军、张海军、贾国庆、郭红星、黄宗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08)安中证经字第2064号公证书、(2010)安中证执字第4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于2010年6月23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李勇刚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王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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