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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郭素勤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龙执字第213-5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郭五云,男,汉族。 被执行人郭素勤,女,汉族。 被执行人郭海文,男,汉族。 被执行人侯换芹,女,汉族。 被执行人李海翠,女,汉族。 被执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龙执字第213-5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郭五云,男,汉族。

被执行人郭素勤,女,汉族。

被执行人郭海文,男,汉族。

被执行人侯换芹,女,汉族。

被执行人李海翠,女,汉族。

被执行人闫青海,男,汉族。

被执行人宗现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葛爱国,男,汉族。

被执行人郭万义,男,汉族。

被执行人常军峰,男,汉族。

被执行人闫成义,男,汉族。

被执行人刘贵山,男,汉族。

被执行人陈俊亮,男,汉族。

被执行人闫相红,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文栓,男,汉族。

被执行人郭朝亮,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安飞证经字第207号公证书、(2010)安飞证执字第40号强制执行证明书于2011年3月30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李海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海翠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海翠在金融机构存款5 000 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郭洪波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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