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龙执字第214-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李军庆,男,汉族。 被执行人郭文强,男,汉族。 被执行人杨少华,男,汉族。 被执行人郭波,男,汉族。 被执行人郭彦斌,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安飞证经字第85号公证书、(2012)安飞证执字第59号执行证书,于2012年8月21日立案执行,并于2012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军庆、郭文强、杨少华、郭波、郭彦斌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军庆、郭文强、杨少华、郭波、郭彦斌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军庆、郭文强、杨少华、郭波、郭彦斌在金融机构18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郭洪波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孙兵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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