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郭文强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龙执字第214-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李军庆,男,汉族。 被执行人郭文强,男,汉族。 被执行人杨少华,男,汉族。 被执行人郭波,男,汉族。 被执行人郭彦斌,男,汉族。 本院依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龙执字第214-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李军庆,男,汉族。

被执行人郭文强,男,汉族。

被执行人杨少华,男,汉族。

被执行人郭波,男,汉族。

被执行人郭彦斌,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安飞证经字第85号公证书、(2012)安飞证执字第59号执行证书,于2012年8月21日立案执行,并于2012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军庆、郭文强、杨少华、郭波、郭彦斌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军庆、郭文强、杨少华、郭波、郭彦斌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军庆、郭文强、杨少华、郭波、郭彦斌在金融机构18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郭洪波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孙兵燕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