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50-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安阳县龙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安阳市北方金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李新平,男,汉族。 被执行人路河洪,男,汉族。 被执行人胡士建,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金龙,男,汉族。 本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的(2011)龙法执字第250号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安阳县龙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安阳市北方金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李新平、路河洪、胡士建、李金龙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 000 000元。现因执行扣划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阳县龙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安阳市北方金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李新平、路河洪、胡士建、李金龙在金融机构存款3 000 000元的冻结,并划拨3 000 000元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岳志刚 审 判 员 郭洪波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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