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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阳县龙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50-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安阳县龙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安阳市北方金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李新平,男,汉族。 被执行人路河洪,男,汉族。 被执行人胡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50-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安阳县龙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安阳市北方金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李新平,男,汉族。

被执行人路河洪,男,汉族。

被执行人胡士建,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金龙,男,汉族。

本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的(2011)龙法执字第250号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安阳县龙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安阳市北方金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李新平、路河洪、胡士建、李金龙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 000 000元。现因执行扣划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阳县龙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安阳市北方金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李新平、路河洪、胡士建、李金龙在金融机构存款3 000 000元的冻结,并划拨3 000 000元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岳志刚

审 判 员  郭洪波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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